长三角律师网
单位与员工该怎么约定试用期

首页>>法律知识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者应当了解应该怎么约定给试用期,以及试用期内单位能否随时解约,才能从中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告诉您单位与员工该怎么约定试用期。

一、单位与员工该怎么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内单位能否随时解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试用期可以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也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工作制度的不同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不同的时间。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没有权利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法定的情形出现。至于现实中该怎么约定试用期,则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操作。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非法使用童工处罚有哪些?
      在我国,童工是指为商家工作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商家如果使用童工是违法的,同时职业介绍中心介绍童工工作也是违法的,都要受到相关的处罚。我们下面就为您介绍非法使用童工处罚都会有哪些。一、童工的年龄是几岁?一般来说年满18周岁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我国法律还规定,年......


·钢结构属于什么工程,相关内容有哪些
      钢结构属于什么工程,相关内容有哪些钢结构属于什么工程钢结构工程是以钢材制作为主的结构,是主要的建筑结构类型之一。钢结构是现代建筑工程中较普通的结构形式之一。中国是最早用铁制造承重结构的国家,远在秦始皇时代(公元前246-219年),就已经用铁做简单的承重结构,而西方国家在17世纪才开始使用金属承重结构。钢结......


·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


·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有涂改,有效吗?
      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要签订一份解除协议。那要是解除劳动合同书有涂改呢,此时该解除协议是否有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有涂改,有效吗?涂改过的合同还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


·解聘合同补偿金标准
      解聘合同就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聘的员工是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解聘行为存在不合法,那么解聘合同补偿金标准是什么?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解聘合同补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股权转让一年多未办理变更有效吗
      股权转让一年多未办理变更有效吗一、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手续有效吗?1、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有效的。 2、股权转让协议,如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即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严格履行。未进行工商变更手续,并......


·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如何赔偿?
      虽然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现生活生产活动中,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中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产生了不少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纠纷,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就是一种,当劳动者遇到这种......


·申请司法鉴定视为放弃的说法正确吗
      申请司法鉴定对于诉讼中的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可用的权利,它主要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诉讼中的一些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以此来断定其是否真实有效。不过对于申请司法鉴定,法律也是有严格的限制要求的。那么申请司法鉴定视为放弃说法正确吗?申请程序是什么?下面就......


·汽车划痕险如何报?
      汽车划痕险如何报?要注意什么?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发生被划、被刮的情况,如果报了汽车划痕险,则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那么如果报保险的话,汽车划痕险如何报?又是哪些需要注意的呢?我们为您搜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您了解相关的信息有帮助。车......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3770831974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相关内容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位于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社区罗家场,位置比较偏辟,周围都是农田菜地,可以从大明路进去,或者从南边岔路口宏运大道向北进去,大约2公里左右,如果需要刑事律师帮助,可以联系律师帮助处理。★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


·南京打官司
    南京律师免费在线解答如何在南京打官司、南京打官司费用、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在南京打官司如何收费?南京律师收费标准、热线电话,教您如何打官司,南京打官司的常识。►南京如何打官司?1.写打官司需要的起诉状打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


·台州律师翁利亚办理一起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交通事故案
      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翁利亚,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某配送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某支公司案由:2012年1月6日,原告在椒江区某路口,与被告一公司员工驾驶的车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


·阜阳刑事辩护 ,究竟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
      明日前往阜阳市看守所会见涉嫌组织卖淫案当事人,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代理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卖淫,而是介绍卖淫。由于一审未办理,除听当事人辩解外,尚需要了解全部刑事案卷材料。    刑法:第八节 组织、强迫、......


·职务侵占罪取证内容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是什么,您应该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无论是什么罪,要想定罪,都得有一定的证据才行。那么职务侵占罪取证内容有哪些呢?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顾客在商场受伤的责任
      顾客在商场受伤的责任一、顾客在商场受伤,商场有责任吗?答案是有。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


·房屋出租合同要写哪些内容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都清楚,进行房屋租赁的,肯定是要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其中,就房屋租赁的实际情况约定清楚,这样能够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从实际来看,房屋出租合同要写哪些内容呢?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房屋出租合同要写哪些内容......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男方酗酒后殴打女方虐待儿女男方不愿意离婚怎么
·解除合同补偿问题,您好,您好,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您剩余的工资,同
·你好,6月份我过户买了第一套房产,是二手房,最近要办电梯卡,
·怎么样才能获得合理的赔偿金
·租房纠纷,我是租了甲的房子转租给丙并不准丙再次转租结果丙转租给了丁.我给甲交了房
·在中国目前新型的商业模式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想打听一下法院带人去医院体检了说明是拘留了吗
·沈律师你好,我公司一个项目,对方不给钱怎么办?可不可以起诉?
·我回前欠花呗借共计一万五,我想到4月30号前结清!花呗不同意
·我在婚庆000元打的婚纱柜子,老板用了柜子,一分钱不给,说你给我恢复原状,我怎么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