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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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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制度,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减少争议,有法可依,如果对要求的司法鉴定结果又疑问,或者有不合法处,可以进行投诉处理,那么,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有哪些内容呢?下面为您就这一问题整理相关资料,请往下看。
一、 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三、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五、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
六、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七、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出的部分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这一问题的相关制度规定,如果只是仅对鉴定建议由异议、对投诉的问题不属于管理规定的,对事项已经经过相关部门处理的等情形,是不予受理的,这点需要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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