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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抵押反担保的内容有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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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额抵押反担保的内容有安心 一、什么是余额抵押
余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情况下就其价值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权,即余值再抵,又称为再次抵押或复合抵押。余额抵押与重复抵押为同一物上抵押权竞合的一般表现。
二、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三、余额抵押反担保
余额抵押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一般需要比之前更多更可靠的担保方式来担保,有时候也会确立反担保的方式。通过反担保来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担保的法律依据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1、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以上内容详细而全面的阐述了余额抵押反担保的内容,余额再抵押要求进去反担保,不仅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为担保人提供的可靠的保障,也是在敦促抵押人要按时还款,保障自己利益和信誉。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您可以咨询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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