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免责声明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免责声明是什么意思?

对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来说,合同的订立是为了更好的划分责任,承担义务,并对相关的利益分配作出说明,避免在一些问题上的法律责任。那么许多合同结尾都附有免责声明。究竟免责声明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们为你解答。


一、免责声明是什么意思?

合同免责事由就是合同免责条款,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中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以及债权人的过错。

二、合同免责的条件

1、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的过错:《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形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民法典》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去年以来,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险合同而设立免责条款的案件,皆因保险公司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败诉。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综上所述,合同的免责申明是对一些不能完成约定的条款进行的免除责任的说明,在合同的履行中,免责申明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一些情况下即使有免责声明,也并不一定就能起到作用,很可能是无效的声明,所以还需要充分了解免责声明的制定标准。以上就是我们对“免责声明是什么意思”问题的解答,如有更多法律问题,您可以咨询连云港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pvc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pvc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pvc购销合同范本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需货方:(以下简称乙方)供需双方本着以诚为本、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产品第二条、供货日期:从2014年4月5......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1、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2、本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量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


·事实劳动关系社保问题
      即便是法制比较健全的今天,也还是有人没有和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可能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话,有一些福利还是不能很好的保障的就像社保之类的。今天,我们就带领您了解一下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社保问......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后果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后果有哪些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于法院是否有权审查案件存在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管辖异议一旦成立,是有相应的后果的。那么,您对于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后果是什么这个问题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什......



江苏 李乾溶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相关内容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解答南京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什么?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交强险等法律知识,专业律师在线免费解答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其它交通事故赔偿......


·南京律师在线
    南京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免费的南京法律咨询,你可以向在线律师询问法律问题,南京在线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提供南京律师热线电话、南京在线律师qq、南京律师微信群等多种南京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方式,方便您在线免费咨询南京律师、在......


·法律视角:26岁研究生猝死规培岗位,谁该担责?
      2018年3月30日,是美国提倡的国际医师节,但就是在这一天,江苏大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年仅26岁的顾某,在镇江..人民医院规培期间连续加班后,下班前昏倒,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愿逝者安息。 ......


·扬州婚姻律师谈婚姻存续期间孩子抚养费问题
          扬州婚姻律师谈婚姻存续期间孩子抚养费问题        近年来,在办理过的婚姻家庭案件中,不离婚但分居的状况,抚养孩子的一方,为了孩子婚内抚养费与另一方发生纠纷的事情非常多。那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量刑,怎么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
      要是行为人故意损害他人的财产,那么达到一定标准后,就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此时就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那么您知道我国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量刑处罚吗?本文将对这个问题做详细介绍。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量刑根据我国《刑......


·尸检司法鉴定申请如何进行
      往往发生严重事故死人后,尤其是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后,经常会引起双方当时任的争议。可能是因为争议双方对死因有不同看法。这个时候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并有可能进行尸检。那么尸检司法鉴定申请如何进行的呢?下面就帮您简要解释一下。一、如何申请进行尸检争......


·侵犯商标权的方式包括哪些,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侵犯商标权的方式包括哪些,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是由商标权人享有的。实践中,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况多不胜数,那么您知道侵犯商标权的方式包括哪些吗?具体来说,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想问一下为什么从美国寄东西过来中国这边还要付运费呢?
·我小孩14岁有点精神障碍,通过微信把我老爸看病用的31966
·专家您好,我想在最近买的房子加周多孙女的姓名,可否?有什么特别规定,以及利弊如何,请教一下。谢
·我的案子是离婚案,昨天十点开庭审理,但是让我下午再去,去了法院说时间过了没审理没
·贷款人意外死亡,担保人有何法律责任
·家人在手机多个软件上借了钱。投资失败了。到期一直没还清。现在亲戚朋友都受到电话信
·劳动争议赔偿,   按法律规定
·购房纳税标准,我再2010年11月买了一套98、37平米楼房
·江苏苏州搬迁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微信借钱,不还怎么办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