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一般会在交通责任认定书做出后积极促

首页>>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一般会在交通责任认定书做出后积极促成调解,以达成双方的调解协议。但是,很多情况下,双方不同的诉求往往难达成一致,这时候,不愿意再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诉前需要做哪些准备?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准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来说,提起民事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则由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的近亲属作为原告。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法院联系,加快诉讼的节奏。至于在个案中如何确定被告,请参看本书第一章技巧二。
比较特殊的是,如果因两个驾驶人肇事导致伤害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放弃起诉一方只起诉某一驾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写人法律文书。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要确定由哪级法院管辖,包括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和由哪一区法院管辖(地域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一般来说,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的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从地域管辖来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地域管辖,依据的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最习惯的诉讼方式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不仅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级别管辖不能由当事人选择,但地域管辖是可以选择的,并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能得到补偿的多少与地域极为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会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所以,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获取更高赔偿和节约诉讼成本两方面出发,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
3、确定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明确的,可以一并加人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在诉讼中要求赔偿。有人以为提起诉讼请求时费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实不然。漫天要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也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给原告带来过重的负担。具体来说,可以向被告要求的赔偿项目的范围和数额的计算,本书将在第二章具体详细地说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想主张因交通事故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必须在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及时起诉,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是公正的,公平正义是其追求的首要目标,但同时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则。
综上,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作出了“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的回答。诉讼程序主要是确定原被告,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诉讼请求,及时起诉。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超过诉讼时效,以免处于不利的位置。还有需要关注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必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并提出。如果,需要处理交通事故的意见,我们建议去咨询更加专业的律师,以给出最佳方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交通事故起诉要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起诉要什么材料一、交通事故起诉要什么材料1、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2、证据材料,主要包括:(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要处理多久?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人的第一选择一定是报警,通知警察尽快赶来处理交通事故。清楚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和流程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来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者家属来说更重要。下面,的我们就来解答一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要处理多久”这个问题。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理......


·北京交通事故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如今交通事故频发,而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自然是一个重要的交通要道。规范交通法则,成为北京社区发展必不可少的重大问题。那么在北京是如何规范交通运行法则的呢?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解答关于北京交通事故的相关内容。一、北京交通事故11月1日,由首都精神文明办、市交通安委会办公室、市交管局联合开展的珍爱生命带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双方签字吗,双方签字才有效吗
      交通事故往往是因为一方或双方的不小心造成的。那么交通事故责任是怎么判定的,交警会依据法律程序对事故造成划分责任并给出书面的才料形成事故责任书。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双方签字吗?只有双方签字才能有效吗?这份责任书包含哪些内容?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


·四川省202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找专长律师:合同事务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随着轿车数量的增加,每年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是在不断增加的。小一点的事故就只是两辆车轻微的刮伤,大事故或许就是两辆车相撞。发生事故,就得去处理事故。处理事故也不是随便就处理了。应......


·交通事故归谁管理处置,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处理交通事故有相应的管辖机关,但是不同情形的交通事故,其管辖机关也不同,那交通事故归谁管理处置?交通事故责任是需要承担的,那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一、交通事故归谁管理处置交通事故归谁管是......


·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是什么可以询问一下承办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并非同一天收到判决书。如果收到上诉状,被上诉人有15天答辩期,二审答辩较一审重要,因为一审要开庭审理,当庭可以详尽发表意见,而二审由开庭审......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则?一、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在签订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杜绝相互欺骗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特别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所有重大保险事......


·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受理怎么办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受理怎么办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时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相关内容
·苏州律师提醒:讨债公司必须合法运营!
    苏州律师提醒,目前市面上的一些所谓“职业讨债人”、“苏州讨债公司”均是违法存在的,合法讨债应该求助于专业讨债律师。市民如果发生类似经济纠纷,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寻求“黑社会”的帮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很容易让不......


·南京遗产律师
    南京遗产律师解决遗产继承权、房屋遗产继承、遗产继承顺序、遗产信托等纠纷问题,提供全面的南京遗产继承权、房屋南京遗产继承、南京遗产继承顺序等纠纷问题:离婚、继承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财产的继承有哪些方式?......


·王林律师代理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案件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庞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庞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庭前通过会见被告人,并且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且经过刚才的的法庭......


·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挂牌成立!
      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2号邮编:225300电话:0523-12368传真:0523-12368泰州法庭负责审理发生在江苏省泰州市、常州市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作为南京海事.4个派出法庭之一,依照《最高......


·公司债券律师鉴证业务细则是什么?
      公司债券律师鉴证业务细则是什么?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


·股权抵押担保协议怎么写?
      股权抵押担保协议怎么写?一、股权抵押担保协议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年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


·敲诈勒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
      敲砸勒索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都是刑法条文中的罪名,触犯刑法肯定会受到刑事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了解敲诈勒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是非常有作用的。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敲诈勒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1、敲诈勒索......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没有身份证的人来我的厂工作会怎么?
·南京市浦口区社区书记贪污获刑5年,家属退缴100万
·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路上摔伤算工伤吗
·货发给客户,客户慢慢不给钱,我要起诉
·请问欠钱不还,每次说要还每次都有理由拖,这样子都拖了一年了,
·认定书如何下??,前几天我在下班回家的路上
·亲奶奶属于直系亲属嘛?,亲奶奶去世是否可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嘛?亲奶奶属于直系亲
·商场购物不慎摔伤,顾客来我商场购物
·很友好的一个朋友,因疫情期间出现了问题,已扣押拘留
·你们好!可以问一下,蒙城县法院邮编是多少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