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很多人会因为工作环境原因,而导致自身患上疾病,严重的甚至还会

首页>>法律知识

    很多人会因为工作环境原因,而导致自身患上疾病,严重的甚至还会得癌症。而此时,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解雇患癌职工,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此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行。那到底解雇患癌职工要满足什么条件?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想要解除患癌职工必须得满足上述解除患病职工的要求就可以合法解除了。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按照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为保障生病职工的劳动权利,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对于患癌职工来讲,虽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将其解雇,也就是解除与患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同时也做出了严格的条件要求。那究竟单位解雇患癌职工要满足什么条件,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关于岗位调动劳动合同法怎么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有人会发生职位调动,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呢?职位调动一般有自愿性发起的工作调动,这种一般都是个人与公司协商好。然而非自愿性的岗位调动争议会比较大,今天我们就“调动劳动合同法怎么规定”进行相关介绍。一、劳动合同法对岗位调动的规定岗位调动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


·企业新员工入职协议书该怎么写?
      求职入职是社会生活的常态,很多企业在新员工入职前都会要求双方签订入职协议,以规范正式入职后企业对员工的待遇培养等问题。签订入职协议是正式工作前确保双方沟通入职的凭证,也能够更好地解决入职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那么企业新员工入职协议书该怎么写呢?下面跟随的我们去一探究竟吧。一、新员工入职协议书模板......


·劳务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务合同虽然与劳动合同有所差别,但是我国法律对此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的。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劳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将在下文进行详细介绍,供您阅读。我国法律对劳务合同是做出了具体而全面的规定的,那么,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阅读下文。劳务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一......


·员工擅自离职处罚有哪些?
      员工擅自离职处罚有哪些??如果一个公司遇到员工擅自离职的情况,是有可能会产生不良的后果的,我们在进行处理员工擅自离职的时候,是需要进行一定的惩罚的。那么,员工擅自离职处罚有哪些呢?如何预防擅自离职的发生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一、员工擅自离职处罚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


·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雇佣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
      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雇佣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假如用人单位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依旧在单位工作,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这样的关系算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吗?今天的我们就来给您介绍一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劳......


·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
      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质押合同是债务合同的衍生,主要规定质物担保事项,其本质是担保合同。担保对象是债权,担保物包括动产、证券、权利等。应当在质押合同中明确债权的等价金额,明确质物,即担保物的状况,明确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与抵押不同,质押合......


·交通事故如何自行处理 怎么自行处理交通事故
      自行处理交通事故的,其实也就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对事故做出处理,此时一般是不通过公安交警部门的。但对于当事人来讲要想对事故私了的话,那么也要搞清楚交通事故如何自行处理,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交通事故如何自行处理根据新交规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表是怎样的,有哪些程序处理规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道路通畅起来,车辆多了起来,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候,这个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表是怎样的?而我国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又是怎样?在本文中介绍了相关的知识。一、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


·常见的刑讯逼供行为有哪些
      在我国,要是司法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话,那么不单是这样的行为涉嫌违法,同时通过此种方式获取的口供、证据也是不会被采纳的。而对于常见的刑讯逼供行为,您是否有所了解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介绍。一、常见的刑讯逼供行为有哪些刑讯逼供解释......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李乾溶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浙江 温.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相关内容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市请一名律师大概需要花多少钱?年最新的律师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年南京离婚诉讼律师收费标准?年最新的律师债务合同案件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律师费的支付标准......


·南京经济合同律师
    南京经济合同律师办理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合同诈骗、合同纠纷仲裁、经济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商业合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等。南京经济合同律师熟悉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及公司收并购实务、企业法律顾问、大宗不动产交易、建筑工程款......


·加快改革拒执罪刻不容缓
      改革拒执罪刻不容缓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就是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条规定本来就是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江北新区直管区(现包括浦口区顶山街道、泰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街道和六合区大厂街道、长芦街道、葛塘街道)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民商事、执行等案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浦口区人民法院、六合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地域的案件不再行......


·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吗
      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吗民事诉讼是我们维护在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当我们遇到问题时,往往会通过这种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帮助问题的解决。但是许多人都在问这样一个问题,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吗,是否有具体的规定?今天就由的我们为您解答一......


·商铺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商铺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商铺租赁合同违约金的数额应是多少?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商铺租赁合同违约金的数额做任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所以,商铺租赁合同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对于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可以协......


·交通肇事罪的重大事故包括哪些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才行。但很多人对这类的重大事故并不是很理解,不清楚具体包括了哪些情形。对此,我们收集了有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您交通肇事罪的重大事故包括哪些情形。一、交通肇事罪的重大事故包括哪些交通......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你好,我已经退休,发现单位养老保险基数低于全年平均工资,还能补缴?
·妨害信用卡管理
·劳务建筑有限公司老板拖欠工资,没有合同但是有欠条,起诉的话是
·男方起诉女方离婚要求退彩礼钱,女方还生病呢要男方给治病,怎么解决
·男人不肯离婚,女方想单方面提出离婚需要怎么样的手续和
·求解,我给老板的个人账户汇款单我和他之间对数量和金额上有出入他却不肯给我打银行帐
·房子拆迁姊妹房子纠纷
·劳动合同,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对有后台的房地产老板是否会给以"照顾"呢?----我现
·金律师你好丶我是河南省洛阳市的:我在网上看见你15年帮姜亚锋
·你好:请问妻子跟别人走了,抛弃了我和儿子,她应承担什么责任和赔偿?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