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
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以下简称
商标局)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
商标为商品
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
商标为服务
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品
商标或服务
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
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商标服务中心)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
商标局的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
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
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
商标局的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
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 在交费窗口缴纳
商标注册规费 →领取规费收据
申请人领取收据后,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就已完成。
商标局会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各种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个月左右可以收到。
商标注册审理程序请参阅《
商标注册流程图》,申请人在收到《领取
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到
商标注册大厅领取《
商标注册证》。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目前一件
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1年半时间。如果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
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
商标还需要大约1年半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
商标前最好进行
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申请书。
五、
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
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
商标注册申请书。
2、
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直接到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
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
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
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
商标注册申请书。
2、
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
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自然人申请
商标注册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自然人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5)对于不符合《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
商标注册的,由
商标局撤销该注册
商标。
5、如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
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填写
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1、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手写的
商标申请书件,
商标局不予受理;
2、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填写,如果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的名义公章应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地址。
5、如申请注册的
商标不是集体
商标和证明
商标,申请人应在
商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如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立体
商标的,申请人应在
商标种类一栏的“立体”前的方框中打“√”。如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颜色
商标的,申请人应在
商标种类一栏的“颜色”前的方框中打“√”。
6、递交申请前请仔细检查申请书,递交后不得改动。填写错误需提交《更正
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书式七)并交纳500元规费,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
商标图样不得更换。
六、
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
商标注册申请规费为10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
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商标局从该
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七、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1、直接到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
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
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2、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
商标局书面通知该
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
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
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
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
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按
商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
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否则视为无效。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修改后,应在相应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如申请人是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名。如果是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
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
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商标局对受理的
商标注册申请,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
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
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
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
《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由
商标局统一编号打印后,以挂号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给申请人。通过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则寄给该
商标代理机构(自取的除外)。
《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因故未能寄达申请人或
商标代理机构且被邮局退回的,
商标局将在《
商标公告》上刊登《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送达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
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
商标注册证》等事项,
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
2、
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
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
商标注册申请已被
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3、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
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
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在不发生申请补正、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件
商标从申请到领取《
商标注册证》大约需要1年半时间。
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将按照
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
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是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将《
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
商标代理机构。
6、
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
商标,仍须按未注册
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
商标侵犯他人
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申请人如需进行
商标查询,可在申请前到
商标注册大厅的查询窗口办理,也可登录“中国
商标网”进行查询。查询所提供的在先权利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
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不负责解释。
8、注册
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
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
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
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
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9、自然人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
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
商标局申请
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
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自然人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5)对于不符合《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
商标注册的,由
商标局撤销该注册
商标。
(6)办理转让
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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