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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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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代位权的诉讼限制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作为原告代位债务人而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基于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债权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不应当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债务人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是基于其诉讼地位所决定,以及充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之需要,其诉讼权利义务又应当与作为狭义当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区别。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作适当限制,以平衡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至于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其诉讼权利原则上不应受到限制。
债权人之诉讼请求额应受限制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额应当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过本人所享债权的数额,亦即不应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另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这是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地方之一。对于这一问题,《合同法解释》第21条也明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和解权、请求调解权之限制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双方都享有和解权或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这是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使然。但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债权人之和解权、请求调解权则应当有适当限制,以免使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言之,和解或者调解往往是在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甚至于巨大让步的基础上进行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达成常常是权利人放弃部分实体权利所产生的妥协结果,因而行使和解权或请求调解权的人原则上应当是对实体权利享有处分权的主体。然而就代位权诉讼而言,债权人虽然可依法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并不等于有权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显然,行使权利与处分权利在这里的涵义并不相同:行使权利是指积极地使权利内容得到实现,使债务人得到其应该得到的利益,而处分权利则是指将权利转让、抛弃、免除或使其受到限制等,处分权利的结果将导致该权利的消灭或在数额上减少。因此,债权人原则上只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如果允许债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则不仅可能极大地损害债务人的权益,而且会造成对交易秩序的破坏。正是基于这个道理,原告的和解权、请求调解权应当受到限制,特别是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场合,应当认为债权人不得与次债务人进行和解或与之达成调解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参加了诉讼,那么在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方都同意的条件下,应当认为可以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和解或调解。
三、代位权诉讼的优缺点
1、代位权诉讼的优点:
(1)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5)有利于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符合的立法精神。
2、代位权的缺点:
(1)可能会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2)可能会增加程序的烦琐。
(3)容易对债的造成的冲击较大。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既有其优点,也有相应的缺点,因此,在诉讼时,是否采取代位权诉讼,一定要同其律师认真考虑,并且充分分析其利弊后才决定,不可因为只注重代位权的优点而忽略其不足,导致自己最后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对于代位权诉讼还有不明白的,可以详细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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