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股权转让后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

首页>>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后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一、股权转让后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
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属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属公司所有。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也将其股权所对应的股东针对公司的财产权益、管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了。也即股权转让价款中应该包含未分配利润的对价,不能另行核算。
如果依据公司章程,符合条件的股东作出决议,在股权转让前实施利润分配,股东获得红利,而公司的资产价值相应减少,股权转让价款也会相应减少。如不进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股权转让时,转让方纳税按照其增值额缴纳所得税,这部分未分配利润数额一并作为应税所得;如实施利润分配,则转让方分得的红利纳入转让方整体汇算清缴范畴。如转让方其他业务亏损,先进行利润分配,可达到一定节税效果。
这是个复杂税法问题,操作之前,建议请专业律师进行分析和评估。
二、股权转让的手续怎么办理?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
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综上所述,关于股权转让后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式,我们要注意,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一般情况下,股东在进行转让股权的时候,是将自己的利润的问题一并进行转让的。但是,对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它属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属公司所有。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合同管理控制程序
      合同管理控制程序合同管理对于所有企业单位来说都是相当重要的。合同从制定到履行完毕,这一整个过程都需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因此关于合同管理事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要求。那么合同管理控制程序具体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解答。一、合同管理的总......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税是什么?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税是什么?一、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所......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一、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朝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朝阳区酒仙桥南十里居28楼(东风南路与酒仙桥路交汇处)(本地址为朝阳仲裁委2011年底搬迁后最新地址,2012新址)仲裁委员会电话:6463012664631......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一、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3770831974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8856597441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相关内容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位于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社区罗家场,位置比较偏辟,周围都是农田菜地,可以从大明路进去,或者从南边岔路口宏运大道向北进去,大约2公里左右,如果需要刑事律师帮助,可以联系律师帮助处理。★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


·南京交通事故理赔
    南京交通事故理赔律师提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索赔、交通案件诉讼代理、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肇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理赔标准、交通事故理赔流程等保险理赔法律服务。南京交通事故理赔律师为伤者提供......


·离婚继承律师:实施家庭暴力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吴丁亚律师提示,以下是国际社会学界对家庭暴力概念比较广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


·交通事故律师:乘客开车门撞伤他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若乘客在到达目的地下车开车门时不小心撞伤他人乘客应该承担责任吗?吴丁亚律师带您了解。        乘客......


·交警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交警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一、交警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


·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上限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在生活中,经常有被扶养人向责任人索取高额生活费,甚至责任人的生活本身已经很窘迫,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有上限吗?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上限怎么算呢?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上限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车祸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车祸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在路上开车,如果不幸发生车祸,造成了人员伤残,就必须会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但是,很多人对此并不清楚,不知道赔偿项目有哪些,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车祸伤残赔偿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车祸伤残赔偿标准......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您好,我在2015年买入的ST天业。2019年12月份吧,才
·请问邹傅路10号常州市看守所的电话号码是多少啊?谢谢
·正在离婚冷静期还有4天领证,手续已提交要求律师带
·卖方帮着买方办理土地使用证要交1000元吗
·我能告他重婚吗,你好律师
·可以代理行政诉讼吗?
·之前我妈妈买了一套房子,写的是爷爷的名字,爷爷过世后大伯趁着
·你好,离婚时没主张抚养费和教育费现在还能要吗
·土地纠纷的主管部门是哪里
·工资追讨,在盛宁化工的一家小工厂工作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