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民事诉讼法保全范围有哪些?

首页>>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保全范围有哪些?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二、民事诉讼中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保全范围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民事诉讼是公平公正的,为解决各种民事纠纷而成立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当发现自己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失火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常言道:水火无情。生活中无论是遭受了水灾还是火灾,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害。而要是有人因为过失造成了火灾的话,在我国也是会被定罪处罚的,即失火罪。那么这个失火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只有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能对过失放火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3年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手续中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而成为法定代表人需要满足相应的资格。但是,日后也是可以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过要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那么在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手续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公司法人代......


·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赔偿标准是什么船在运输时容易出现财物损害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只有符合赔偿标准的才能进行赔偿,那么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为您带来了船运输的相关知识,希望能给你些帮助。一、船运输损......


·二手房交易中有什么陷阱
      有人说,购买二手房时可以看到最具体的房屋实物,风险很小。其实不然。因为大多数的购房者往往经不起中介经纪人故意设的局,以致落入陷阱,遭受财产损失。那么二手房交易中有什么陷阱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二手房交易中有什么陷阱1、......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8856597441
⊙相关内容
·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江东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北侧),内有女子监区,家属被拘留,需要会见、取保候审、从轻缓刑、无罪罪轻刑事辩护的,可以直接联系律师。★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刑事诉讼等法律服务,包括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争取缓刑、假释、从轻判决等辩护。★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市所有看守所推行快速会见,部分看守所试行周六预约会见
      以往,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会见难”问题。前不久,南京市...监管支队牵头召开警检律座谈会征集意见建议,不少律师反映会见难仍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为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解决会见难这一燃眉之急,监管支队在押量历史最......


·李某某和北京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和北京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代理人,出席本案的开庭审理,通过开庭举证、质证的实际情况,结合......


·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算离职了吗?
      如果我们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一般会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那么对我们来说,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算离职了吗?用人单位如果拒开证明应该怎么办?了解这些知识对于我们顺利办理离职手续非常重要,下面就由我们具体给您说一说。一、有解......


·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价款的要求
      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是买受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作了如下的规定:一、支付价款数量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方式处置: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


·买卖合同之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有遗嘱公证书,在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时兄弟不配合,所以办不了
·笔迹形成方式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的鉴定吗?谢谢了
·怎样起诉民生银行催款人员恶行?怎样追究他们法律责任
·找你代理案子,怎么联系你啊?
·自家土地囗头让他人种植多年,想收回,对方不同意,
·我父亲在工地从三层摔到二层,把腰椎摔断了,能鉴定几级残废?
·王律师你好,我杜哥介绍找你有点事,我有个朋友借我几万块钱都8
·因为攀枝花市没处理掉,现在搞的我已经自己是那种网逃,但是我已
·接到辞退通知书没有赔偿金怎么办
·你好,曾经是你华光灯光厂同事。二年前通过中介签订一份荷花广场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