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关于仲裁程序是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法定程序问题解答

首页>>法律知识

    关于仲裁程序是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法定程序问题解答 一、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是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应该先到劳动仲裁去申请立案,开庭,裁决后,如果不服裁决,才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法院才会受理,直接去法院申请劳动仲裁是不会被受理的。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三、法律依据
(1)《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四、注意事项
还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5月1日起,有些劳动争议被告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就生效,即使不服也不能再到法院起诉了,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关于仲裁程序是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法定程序问题相信您已经得到了答案。其实,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还有很多法律规定必须遵守。法律对于案件的处理机制、处理原则、处理机构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在依法的情况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是怎样的
      一、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是怎样的基本工资即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岗位工资是根据岗位(职务)的技术、业务要求、劳动繁重程度、劳动条件好差、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绩效工资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一般来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是固定的,绩效工资是浮动的......


·弱电工程包括哪些分项工程?
      弱电工程包括哪些分项工程?一、弱电工程的分部有哪些?分为基础、主体、装饰工程、强电、弱电、消防、暖通、给排水工程,桩基、筏板、模板、钢筋、混凝土、砌体、粉刷、地坪等二、弱电工程系统包括那些?弱电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门禁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可视对讲系统、家庭智......


·工程设计纠纷案例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工程设计纠纷案例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定义及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


·劳动者辞职时要注意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想离职的话,总要经过辞职这个阶段。辞职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说一声儿就行,辞职不当往往会给劳动者带来后续的麻烦。那么,劳动者辞职时要注意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劳动者辞职时要注意哪些新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灵活的辞职权,劳动者提前30天......


·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内容
      实际生活中,在事业单位即使是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为了证明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往往需要事业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以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关于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一、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年第号同志与我单位于年......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界,证据合法性是作为证据的属性之一来表述的。它和客观性、关联性一同被认为是证据的三大属性。一般认为,证据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2、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来源;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吗?内容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吗?内容有哪些一、何为要式合同及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等。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朋友代签可以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事故到底有哪一方承担责任的依据,签字就代表你承认自己的过错,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现实中有这样的情况,当时自己有急事或恰巧不在场,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朋友代签可以吗,代签的效力有没有瑕疵,我们为你解答。一、交......


·企业经济性裁员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毕竟这涉及到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需要谨慎处理,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员要满足什么条件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湖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986213581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相关内容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承办各类刑事案件,包括:诈骗案、毒品案、经济案、贪污贿赂案等刑事辩护。★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谈“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人们......


·南京刑事诉讼律师
    南京刑事诉讼律师对刑事辩护有自己独特的经验和方法,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刑事辩护。◇南京刑事诉讼律师的服务范围:刑事辩护、死刑复核、取保候审、刑事自诉、受(被)害人诉讼代理、刑事法律......


·“拼车”收费遇尴尬:合理不合法
      为节约养车成本,一种邀集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上下班的“拼车”现象,在我市悄然兴起。记者调查发现,“拼客”们在“独乐乐不如众乐乐”时,也得到了实惠:想坐私家车的人满足了愿望,有车一族顺便“捎个脚儿”,还赚了油钱。  然而,这种自发的“拼车”互利......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会见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起诉离婚财产会冻结吗,会冻结哪些财产
      现在在法院我们从常常能够看到关于离婚的案件,这些离婚案件大部分都是由于财产的纠纷引起的,因为现代人都比较务实,提到经济方面的问题大多数人都是不肯让步的,这就导致离婚的财产纠纷问题出现。有些人说离婚财产纠纷会冻结财产有的说不会,那起诉离婚财......


·公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包括哪些?
      公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包括哪些?公司发行债券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公开和非公开,对于公开发行的债券,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一般来说,公司债券是可以根据融资需要而持续发行的。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司不能再次发行债券,那么公司发行不得再次公开......


·农村撂荒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规定
      农村撂荒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农村土地作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但很多时候会因为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引发各类纠纷,特别是撂荒土地问题。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农村撂荒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希望对您有所......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请教李律师,民间借贷案件,一审法院已判决,二审也载定维持原判
·请问这个事故如何划分责任,怎么BR
·亲属在英德监狱的收监证明没收到,能否补发一份
·现在新法律是不是谁先提出离婚;先提出离婚的要赔偿给对方?
·股权转让,民企之间,需要评估么?
·十日内上诉,一日到十日星期天算不算?
·由于特殊的原因,8前我找了个对象,是云南的,由于她是边民所以没有户口,请问现在怎
·黑心中介收诚意金后加价怎么办?中介费超规定价很多倍?
·男方需要哪些条件法院才能判决离
·民事赔偿终审判决后原告方能否上诉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