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对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首页>>法律知识

    对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机构应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以及推荐客户、代理收付等变相募集的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机构均应当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法定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二、私募基金募集账户

1、募集结算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2、开户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但须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3、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需明确反洗钱义务、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4、财产独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三、募集行为

募集行为包含宣传推介、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购/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1、特定对象调查

(1)调查程序和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2)调查问卷的内容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获取上述信息。

(3)在线调查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第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第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第六,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适当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估的具体标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3、非公开宣传推介

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为确保宣传推介合法合规,应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机构在实施宣传推介前对目标对象进行调查了解,通过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取得其书面承诺等方式,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举例说明,在微博、博客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由于任何互联网用户均有权限、有可能接收宣传推介信息,受众范围不特定,因此属于违规行为;而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订阅用户推送宣传推介信息,则不违反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此外,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传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基金合同的签署

(1)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2)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第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3)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资金来源合法性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除持有各类金融牌照或资质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主体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汇集他人资金。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私募基金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其中的要求也有很多,您还是要对私募基金有一定的了解之后,在进行投资。而且需要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你知道公司交五险一金要先去准备什么吗?
      现在进入公司工作,单位都会为我们购买五险一金,这是为了保证我们以后退休能享有国家给予的相关权利,而只有在公司上班,我们才能买齐五险一金,五险一金里面的养老保险,就是为了保障我们以后退休了的生活,下面我来告诉您公司交五险一金要先去准备什么?一......


·空运提单什么时候出 飞机使全球旅游成为现实,极大地缩短了出
      空运提单什么时候出飞机使全球旅游成为现实,极大地缩短了出行花费的时间。飞机除了成为人们出行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也成为一种新型的运货工具。现在大多数贸易公司都会采取空运的方式来运输货物,自然而然就很关心空运提单什么时候出这个问题。下面,我们......


·随着生活的需要,车辆对于我们的价值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伴
      随着生活的需要,车辆对于我们的价值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伴随着车辆的不断增多,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在逐渐上升,“三无”车辆更是加入其中,成为车辆管理一个棘手的难题。那么,三无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下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那么,三无车......


·常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一、常州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是多少?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5元/人/月3、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4、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用缴费5、工伤保险:单位0.5%—2%(实施行业差别费率,按风险大小划分),个......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相关内容
·南京合同法律师
    南京合同法律师拥有合同案件办案经验,针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纠纷等问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法律事务,为涉及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南京合同法律师谈合同签订注意细节......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
    南京离婚律师承办婚姻家庭案件,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涉外婚姻等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致力于圆满解决婚姻出现的种种问题。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代理南京及各地疑难婚姻家庭类案件,如婚姻过错赔偿诉讼、离婚抚养协议、离婚诉......


·胥剑锋律师成功辩护伪造金融票证罪
      2013年9月,冯某与张某合伙违法伪造信用卡百余张在ATM机上套取现金,张某当场被逮捕,冯某网上追逃,经公安机关抓获后,冯某委托本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庭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冯某,听取了冯某的自辩意见,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以及采取了......


·未投保交强险次责变全责(三台县律师马斌)
      未投保交强险次责变全责(三台县律师马斌)一起三台县境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办案手记作者三台县交通事故律师马斌接受委托   秋日的午后,一位头发花白的瘸脚老人与我在办公室见了..面,他叫刘某。此前,我知道他是在一次机......


·股权转让税费代扣代缴的相关规定
      股权转让税费代扣代缴的相关规定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是怎样的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是怎样的?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情形1、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须由当事人亲自行使,不可代替或不可转让”等特征,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企业拆迁补偿款免税吗
      企业拆迁补偿款免税吗一、营改增后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免征政府拆迁补偿款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法院调解书,法院已调解的事项
·给小3的钱可以拿回吗?现在生活困难了
·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吗
·朱律师,您好。 我有一亲戚因贪污罪300多万,2017年一
·欠蚂蚁借呗八千多加利息一共九千多,逾期一了。发了告知
·申请泰州执行可以给查询财产情况吗
·法院冻结账户,谢谢 大家了 急用
·關於網絡微博本人肖像權問題,謝謝
·你好:我原先在煤矿工作18,现在离职了,企业交五险只交了0的,原先的未交离职后其他在职的
·我乳腺癌,老公不顾家,在外有三,想离婚他不同意我要的抚养费,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