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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不成如何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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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
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
诉讼。起诉
离婚
并非轻而易举,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那么具体来说协议不成如何起诉
离婚
?以下是具体解答。
一、协议不成如何起诉
离婚
1、起诉
离婚
要具备下列条件:
(1)
离婚
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
离婚
诉讼。
(2)提起
离婚
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
离婚
。
(3)提起
离婚
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
离婚
。
(4)提起
离婚
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
离婚
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
房产
、
股票
、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交
离婚
起诉状。
2、起诉
离婚
,确定正确的法院
管辖
至关重要,具体来说:
(1)按照我国
离婚
管辖
的规定,
离婚
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
离婚
管辖
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2)具体的法院
管辖
:
①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
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离婚
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
离婚
的案件,
离婚
管辖
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
离婚
的案件,
离婚
管辖
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
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
诉讼的,
离婚
管辖
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二、协议不成怎么提起
离婚
诉讼
1、协议不成也不能提起
离婚
诉讼的情况:
(1)男方不得提出
离婚
的情形: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
②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
离婚
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
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
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无论哪一方提出的
离婚
,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②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③按撤诉处理的
离婚
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
离婚
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
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提起
离婚
诉讼,法院判决准予
离婚
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
离婚
: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
诉讼的,应准予
离婚
。
起诉
离婚
,无可避免地要涉及
离婚
财产分割。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但是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具体财产形态的不同,进行
离婚
财产分割也有很大差异,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
离婚
时最好请专业的
离婚
律师介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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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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