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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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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构成代位权要的实质要件
3、债务人的是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时间界限。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往往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合同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实这两个权利的确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假如在债务人欠债不还的前提下,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是有债权,这时债权人是可以行使代位权去收取此债权,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假如债务人与其第三方债务人私下有交易,以让债权人没法收取债权,这时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上就是我们对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条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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