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采用的是什么原则?

首页>>法律知识

    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采用的是什么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出现地域管理权异议时,确定地域管辖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要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一般来说,按照诉讼人人所在辖区来确定,或按照诉讼标的物来确定,按诉讼人所在辖区来确定的,是一般地域管辖;按诉讼标的物来确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一、原则规定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使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实施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是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和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我国,所谓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事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还做了以下补充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不服制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7)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第538条规定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例外规定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案件,但由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不完全适应所有的民事案件的需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便于原告充分行使诉权,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有必要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律在一般原则之外,又做了例外规定。根据《民诉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四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做了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一般地域管辖,是诉讼管辖范围由当事人所在地是哪个法院的辖区,那么该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所谓“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以被告所在地为管辖区,只有在例外规定中,才以原告所在地为管辖区。而这个规定仅有四个例外,即对不在我国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的人有关身份的诉讼;对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被监禁的人的诉讼。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操作规程是什么内容?
      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操作规程是什么内容?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


·地产并购基金是什么,其模式有哪些
      地产并购基金是什么,其模式有哪些(一)地产基金地产基金即私募股权地产投资基金一般指专注于地产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面向私有地产资金进行并购或开发的投资模式。(二)并购基金并购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用于并购企业,获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常见的运作方式是并购企业后,通过重组、改善、提升,实现企业......


·农村征地的法律依据和补偿费标准
      农村征地的法律依据和补偿费标准一、农村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具体地址)多少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二、转让期限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转让价格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农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计算标准有哪些?
      农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计算标准有哪些?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相关的规定给予的补偿。相信住在农村的朋友,都会很关心一个问题,遇到拆迁征地自己是否能拿到应有赔偿?其实对于农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问题,国家土地相关政策都是有了很明确的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房屋拆迁补偿相关信息......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中调解员做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中调解员做什么?参加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朋友应该都知道调解员这个职位。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您对自己的调解员的工作内容又是否有相应的了解呢?为了让您了解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中调解员做什么,我们特意整理了如下资料,供您参考。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才符合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才符合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的承包经营权,经......


·变更子女抚养权要什么证据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作出处理,而日后,这个抚养权也是有可能出现变更的。不过在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时候,同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才行。到底变更子女抚养权要什么证据?接下来,我们为你做介绍。一、变更子女抚养权要什么证据(一)离婚......


·合同未生效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合同未生效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一、合同未生效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一般情况下未生效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一方当事人故意阻碍所付生效条件成就。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但须待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李乾溶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相关内容
·昆山市看守所
    江苏省昆山市看守所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来访导航路线是:在339省道和东城大道交叉口太仓方向,在苏州昆山市坐公交11路到东方路,再沿着新浦路,转弯过宋家港路,到桥那边转金清路,一直往东到底即到。★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欢迎来电......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倡导理性解决离婚问题,为和谐家庭的建设保驾护航。南京离婚律师致力于婚姻领域案件,常年提供婚姻家庭、婚姻继承、婚姻诉讼等方面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财产、财产分割、保全、抚养等婚姻诉讼。为当事人处理......


·协议离婚把房子给孩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在离婚中协议把共有房产给孩子。有人担心,如果把房子给孩子,今后一方反悔怎么办。在房子过户费用比较高的情况下,很多人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去办理过户,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一方反悔是否可行?..,离婚协议中把房子给孩子属于赠与行为......


·应当离婚的代理意见获法院支持
      代理某女起诉某男离婚案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应准许离婚。1、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迫草率结婚。原告在双方相互缺乏必要、足够了解的情况下草率与被告登记结婚......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当然作为失去权益的相对补偿,土地流转补偿标准是对农民利益维护的重要依托,那么了解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极其重要。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


·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承租方在就房屋租赁达成一致的时候应共同签订《
      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承租方在就房屋租赁达成一致的时候应共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彼此的权益。那么这个房屋租赁合同该怎么写呢?我们为您提供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强险无责代赔适用条件有哪些
      交强险无责代赔适用条件有哪些当购买车辆后,一般人都会给车子买一个交强险。交强险无责任代赔是一种简化处理的机制,无责任代赔只针对交强险。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无责任代赔,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那么交强险无责代赔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想离婚我丈夫不跟我离
·项城市残疾人聚众闹事,收到每天100元现在人在监狱超过半月怎
·先生,我是开出租车的,我的出租车被一家的私家车追尾,造成我的出租车严重受损请问对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如果离婚对方什么都不给,这种情况怎么弄
·请联络,关于网络欺诈
·土地证与房产证过户,在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过户给妻子
·厂房坼迁如何赔偿,我家是搞红木家具的
·说法成立吗,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裁决日期不符
·南京両花台烈士纪念馆装修欠款500万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