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特殊规定有哪些?

首页>>法律知识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特殊规定有哪些?

?除斥期间主要是适用于形成权,简单的来说,在此期间内香油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那么这项民事权利就消灭了。我国的撤销权就属于一种民法上的形成权,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问题。在现实中,您最关注的问题想必就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特殊规定有哪些?下面,的我们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我国立法关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

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我国立法规定相对较为分散,主要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 ? (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四)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的


?????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特殊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合同编的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从而撤销因债务人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对导致损失的欺诈等行为主张撤销的权利。


3、破产撤销权。

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撤销权,相对而言,他们要比第三人更容易认识到合同的可撤销理由,因此仅规定其撤销权从行为成立时起算,时间较短且固定。而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但是二者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不同。合同法上债的保全范围内债权人撤销权则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起算,同时规定了一个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而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仅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起算。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特殊规定有哪些?从上文我们的介绍中,我们可以得知我国法律对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问题在不同法律上均有规定,是比较分散的。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由于破产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计算是不同于其他计算方法,一般是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一年计算。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运输合同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
      运输合同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一、运输合同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一)托运方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


·变更抚养权需要公证吗
      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的时候,其抚养权是跟随其中一方的,但日后也是可能因为一些客观原因的改变而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那么变更抚养权需要公证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变更抚养权需要公证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


·如何股权登记?程序是什么?
      如何股权登记?程序是什么?股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那么在买了股票之后,如何股权登记呢?股权登记的程序是什么呢?股权登记又有什么样的性质呢?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一、股权登记的程序按照我国《公司法》的......


·轻伤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故意伤害他人人身的情况下,一旦造成的伤害程度在轻伤及其以上的,那么就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其量刑处罚。那么构成轻伤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轻伤的量刑标准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65833017
⊙相关内容
·南京离婚律师说法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代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诉讼、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指导您尽快解决离婚纠纷,尽量多分财产,确立子女抚养优势,财产分割方案,力求将离婚案件带给双方、子女及家庭的伤害降到最低。南京离婚律......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办理离婚案件,为当事人解决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房产纠纷及子女抚养等婚姻问题。南京专业离婚律师专注解决离婚、子女抚养、离婚财产争议,并提供心理咨询,咨询离婚律师,从感情出现问题就启动律师保护程序。业务范围有离婚咨询......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地址、电话、公交导航
      1、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21821坐地铁长椿街站往南500米,向西100米到六楼。立案程序:门口2号楼劳动仲裁接待室。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和仲裁庭:4号楼,劳动仲裁庭在六楼。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北京城八区......


·南京市看守所会见时间
      南京的看守所会见时间一般是: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南京市看守所会见时间,是南京市看守所正常上班时间。但如果是会见尚未被判刑的的嫌疑人,嫌疑人近亲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委托律师才有权可以会见。如果是会见判决已经生效的刑期较短的罪犯......


·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抚养费的相关费用有哪些
      一、关于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5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


·姓名权的含义是什么?
      姓名权的含义是什么您知道姓名权的含义是什么吗?虽然每个公民都是拥有自己的姓名,但这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权利。而在姓名权当中又具体包括了一些详细的权利,究竟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姓名权的含义是什么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什么?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什么?在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证据的采用要严格按照相关证据规则来执行,其中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长期以来,我国公安机关信奉“口供为王”,忽视其他证据,而口供补强证据规则能很好的解决这个弊端......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个体工商户老板欠工资不付
·2021年四月在工地受伤,老板不管,自己已经申请了工伤认定,
·离婚,无共同的孩子无共同财产有债务
·我想咨询一下离婚诉状怎么写,需要什么材料
·我这边要离婚他那边就是不离
·我想咨询一下离婚
·我是女方男方婚内出轨并且情节很严重请问能否通过法律解决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被贷款软件平台骗了钱,怎么
·我是不是什磨都得不到,我结婚2年孩子10个月了;一直和公婆一起住开饭店干活婆婆管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