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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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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
管辖
权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起诉
管辖
权的规定有哪些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
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因
票据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票据
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4、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
5、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
和专属
管辖
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
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
。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起诉
管辖
权的介绍,您在进行判断的时候,可以通过原告的居住地以及合同签订的地址等条件来进行判断,如果是因为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或者港口作业中的纠纷以及
遗产继承
的纠纷,在进行判断的时候,则是由专门的法院进行
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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