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男女同居构成重婚罪吗

首页>>法律知识

    当下,男女同居在一起的情况比较多,而现实中有的甚至是已经与他人结婚了,之后又再与其他人同居生活在一起,那么此时男女同居构成重婚罪吗?对此,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男女同居构成重婚罪吗
同居构成重婚罪吗?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重婚。
(一)什么是重婚
重婚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的情形如下: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2、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3、重婚主体分为两种,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4、重婚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二)同居和重婚区别在哪里
当同居的情形是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是有配偶一方与他人与夫妻关系生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要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虽然在重婚里也存在同居行为,但是同居与重婚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对于同居关系,应该正确的对待,并不能笼统的说有同居行为就可以构成重婚。
二、重婚的行为有哪些
?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虽然有的时候,重婚犯罪的行为包括了同居这一种,但从本质上来讲,重婚与同居还是不同的。因此上文中提到的男女同居构成重婚罪的说法,就太绝对了。但不管是否构成重婚,在因此起诉离婚的时候,都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离婚案可以上诉吗,离婚案件是否可以上诉?
      离婚案件在经过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若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话,那么此时离婚案可以上诉吗?如果不允许当事人上诉的话,通常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判决结果就会生效。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一、离婚案可以上诉吗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


·结婚一方生理有缺陷可以离婚吗?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的过性生活,就难以达不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如......


·我国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是什么
      关于近亲结婚,相信您都曾听说过,但如果是从法律上面分析的话,你是否知道什么是近亲结婚呢?目前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都禁止近亲结婚,那么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我国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是什么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


·起诉离婚要准备的证据有哪些
      夫妻中的一方要是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除了要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外,同时还要对诉讼时效与证据有所了解和准备。那具体来说,起诉离婚要准备的证据有哪些呢?这关系着案件最终的判决,当事人一定要了解清楚。一、起诉离婚要准备的证据有哪些起诉离婚应提供以下证据:(一)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法律规定哪些人不可以结婚
      是不是任何男女都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有一些人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结婚的。那到底我国法律规定哪些人不可以结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法律规定哪些人不可以结婚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会针对逾期付款、延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交房等行为,都会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从自身角度出发,将对方违约责任定得越高对自己越有利。比如卖家可以要求买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定为,每逾期一日,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这比央......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应该如何行使?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应该如何行使?一、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1、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吗?如果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可以依据《合同法》以下条款行使撤销权。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


·代孕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达成一致需要进行代孕的,此时往往都想通过签订一纸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这样的代孕协议也要具有了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保护作用。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代孕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代孕协议是否具......


·网贷被起诉是啥后果?
      网贷被起诉是啥后果?一、网贷被起诉的后果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银行或者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贷的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1、如果贷款机构或银行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法院在受......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相关内容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地址电话、怎么走?南京市江宁区大连山看守所详细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徐路,邮政编码211123。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南京刑事律师去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解答南京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什么?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交强险等法律知识,专业律师在线免费解答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其它交通事故赔偿......


·淮安市台商法律服务律师团成立
      淮安市台商法律服务律师团成立大会暨签约仪式在市台商服务中心成功举行,市台办相关负责人,台商法律服务律师团全体成员、台商代表出席会议。会上,市台办向各位律师团成员颁发了聘书,在各位与会人员的见证下,市台商服务中心与台商法律服务律师团签署......


·单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一、案情简介陈某平时靠承包一些小型工程维持生计,而其承包的镇路面工程的施工却出现了资金紧缺。为加紧施工进度,陈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吴某借款748000元以解燃眉之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逾期还款按月利率35‰向支付利息,陈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


·打官司是什么意思,原告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打官司是什么意思,原告怎么承担举证责任生活中一遇到纠纷人们能够马上想到的就是打官司,很多人对打官司的理解就是向法院起诉。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打官司是什么意思呢?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原告又该如何举证?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打官司是什么意思......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注意事项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股东变更需要公证吗
      股东变更需要公证吗一、股东变更公司变更股东应视为股权转让。(一)先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法定代表人也同时变更的,还要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提交材料:1、股权转让协议(有些地方的工商局会要求办理公证);2、公司原股东的股东会会决议(说明同意股......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微信被人举报怎么查看对方举报人是谁啊
·卖方和买方都有什么样的责任
·被告败诉方在民事诉讼上诉过程中串谋第三方捏造证据怎样向法院举
·涉嫌涉嫌网络诈骗可以取保出来吗
·70岁的残疾人可以驾驶残疾人摩托车上路吗
·只有转账记录能要回这笔钱吗
·借款有担保人(工厂 效益好)
·我的礼钱还可以不可以要回
·怎么辨别乘客有无责
·原合作办厂引进条件为购买住房一套,但至今未能履行其约定。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