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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注册商标法律有哪些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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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商标
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使用末注册
商标
主要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
商标
法》禁用条款规定。
《
商标
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
商标
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范围: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
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
商标
继续有效。
二.不得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
专用权。
注册
商标
受法律保护。未注册
商标
不得与注册
商标
相同或近似,这是未注册
商标
使用的基本前提。对未注册
商标
与注册
商标
相同或近似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是未注册
商标
使用人故意使用与注册
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
商标
,这是故意侵权行为;但还有不少确属由于客观上两个
商标
无意冲突,构成相同或近似,这属于过失侵权行为。在未注册
商标
管理工作中,对于前一种故意侵权行为,必须从重处罚;对于后一种过失侵权行为,则应酌情从轻处理,以达到制止使用目的即可。这样做,既达到了依法保护注册
商标
的目的,又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未注册
商标
使用人的利益,有利于更好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三.不得冒充注册
商标
。
冒充注册
商标
是指
商标
使用人在未经
商标
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
商标
上标明“注册
商标
”字样或加(注)或(R)注册标记的行为。
冒充注册
商标
行为,除了表现为在未注册也未申请注册的
商标
上使用“注册
商标
”字样或注册标记外,还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虽已向
商标
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之前就加注了“注册
商标
”字样或注册标记;(2)
商标
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注册
商标
并标注“注册
商标
”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的;(3)注册
商标
因未办理
商标
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
商标
因违法使用而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
商标
”字样或注册标记的。
四.使用未注册
商标
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通过
商标
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
商标
法》一个特点,表明我们在保护
商标
专用权的同时,把维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对使用注册
商标
的商品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使用未注册
商标
的商品同样也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违反商品质量规定的,《
商标
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对未注册
商标
使用人和
商标
注册人的处罚适用同一条款,一视同仁。
商标
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这项法律规定时,其工作的范围主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进行,而生产环节中发生的商品质量问题,按照执法分工,主要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来负责查处。对于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取得国家有关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证明后,再依照《
商标
法》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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