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首页>>法律知识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在租赁关系当中不管是作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是享有一定的解除权的。只不过,为了保证租赁关系的稳定,要求必须符合情形才能解除合同。那么实践中出租人解除合同要满足什么情形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 些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作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对租赁合同的解除权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所需要符合的情形是不同的。其中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大概有三种情况,我们已经在上文进行了解答。相对而言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就比较多了。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风险有哪些?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风险有哪些?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件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它由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这两方面组成。简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的商业行为。国际技术贸易......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如果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怎么认定?这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也有很多的观点,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合同有效。理由为: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的效力问题系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合同诈骗罪是因自然......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如何制定?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如何制定?一、卖方不履行合同时如何计算违约赔偿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


·解除合同的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解除合同的赔偿的方式有哪些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


·合同代签有法律效力吗,哪些合同不能由人代签?
      合同代签有法律效力吗,哪些合同不能由人代签?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与遇到这样的问题,合同可以找别人代签吗?合同代签有法律效力吗?哪些合同不能找别人代签呢?带着这样问题,下面我们来为您作出详细的解答,请继续往下阅读了解。一、合同代签有法律效力吗?如果该合同是被代签人委托签署的,或被代签人已经认可,或被代签人属于......


·海外并购基金收益率是多少?
      海外并购基金收益率是多少?一、海外并购基金收益率是多少?并购基金一般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投资期限较长,通常为3—5年,从历史数据看,国际上的并购基金一般从投入到退出要5到10年时间,可接受的年......


·手写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手写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协议书无论是手写还是打印都是可以的,但现在来看,大多数的离婚协议书都是打印的。具体我国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的规定有:1、在内容上的规范:(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3)有对子女抚养......


·劳动举报投诉什么时候可以知道结果?
      首先我们来看看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劳动投诉案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劳动者有明确的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
      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2006年12月2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 言  保险代位求偿又称保险追偿,是指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致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法......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相关内容
·绩溪县看守所
    安徽省绩溪县看守所位于绩溪县华阳镇柏枝新村140号,是公安部授予的“二级看守所”。是绩溪县看守所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绩溪县看守所限制自由,禁止家属会见,可以聘请律师去绩溪县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等......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刑事诉讼等法律服务,包括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争取缓刑、假释、从轻判决等辩护。★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地址、电话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位于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科普路36号(科普路与锦峰路交叉口),公交站点:科技大厦。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


·徐州律师张涛成功办理原告王x与被告九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王x。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九七医院,住址:◑◑◑◑◑◑。法定代表人李平,该院..。委托代理人陆xx,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有哪些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有哪些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较宽。相对于其他业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而且对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格检查。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能取车吗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大,而这也是因为当事人无视交通规则,不重视安全原则,近年来国家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越来越细。法律的完善和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使得一切都规范化。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能取车吗?在这里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法院立案的条件包括哪些
      法院立案的条件包括哪些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方面的案件,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而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法律方面也规定了不一样的立案条件。那么您知道法院立案的条件都有哪些吗?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刑事案件(一)刑事公诉案件......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朋友帮别人打架被告上法庭
·抚州看守所地址
· 行政复议后,行政机关应该在7天内通知本人受理与不受理吗?还是受理没有通知,不受
·在家休产假工资待遇每月是多少
·请问公司变向解雇孕妇如何维权?
·一九八三年的村土地一百多亩单位承租,八四年征收到现在土地没了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单位垫?0万医药费,一审判决肇
·想去看守所看我弟弟,不知道能见到人吗?望了律师回复
·如果老人死了,房子是直接继承了吗?
·尊敬的吴律师: 不服从公司劳务派遣到本公司的外包单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