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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调解案例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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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纠纷调解案例有什么?

一、旅游纠纷调解案例有什么?

今年9月底,来自天津的男游客李某在三亚某酒店游泳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父母要求酒店经营方、酒店物业方、旅行社三方共赔偿100万元。由于相关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10月4日,在三亚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请求下,三亚旅游巡回法庭介入此案。经过一天的艰难调解,上述三方同意共同向死者家属赔偿60万元。

二、旅游纠纷调解的形式有几种?

1、行政调解:是指旅游纠纷的争议双方在业务主管部门的介入下,互谅互让,就争议问题达成协议,解决旅游纠纷。

2、仲裁调解:是指仲裁机关在处理旅游纠纷案件时,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让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促其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旅游纠纷。

3、司法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时,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认真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旅游纠纷。

三、旅游纠纷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旅游纠纷自愿调解要注意三点:

(1)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都不能强迫调解;

(2)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志,有关第三人也不能凭借手中权力迫使当事人任何一方接受调解;

(3)调解成立,要在双方自愿和同意的基础上订立协议。

2、合法原则。调解旅游纠纷,必须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依法办事。不能“和稀泥”、“摆摆平”,也不能“马拉松”,久调不决,更不能为调解而调解。任何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和有关规定的调解协议,即便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也是无效的协议。

3、公正原则。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不论其单位大小,也不论其职位高低,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调解时应当注意保证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坚持秉公论处,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准偏袒任何一方,作出不公正的调解。

4、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则。调解与司法审理不同,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对调解不服,没有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在法定期限内反悔,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刁难或阻止,妨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当人们遇到旅游纠纷事件时,首先应该向消费者协议投诉,请求调解。相对于仲裁和诉讼方式,调解的优点很多。可以为当事人节省时间、精力和金钱,并且调解程序灵活便捷,当事人可以尽快的拿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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