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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筹资风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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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债券筹资风险种类 一、企业债券筹资风险的特点:
企业债券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利用企业债券筹资所要承担的风险。
1 债券融资的风险相对较大 由于债券必须偿还本息的义务性、固定性和难以展期性,决定了债券融资必须充分依托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因此,相对于股本的无偿性、股息红利支付的非义务性、非固定性,债券融资的风险要大得多。
2 债券融资的风险具有主观性 债券的各种发行条件如偿还期、利率等因素均是发行者主观确定的。
二、企业债券筹资风险种类:
1、发行风险。企业债券筹资在发行债券阶段,由于发行单位信誉、债券发行总量以及债券发行时机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债券发行不成功而形成风险。由于债券发行时的经济条件、公众的购买能力和购买偏好、其他的债券发行数量、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个人收入调节税税率、企业形象、企业债券的可转让性等的影响因素,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花费大量发行的费用、广告宣传费用、各种手续费用等,却没有筹集到需要的资金。
2、经济环境风险。企业对所处的经营环境总是无法把握或确定其变化规律的。影响宏观经济环境的政治、文化、金融、税收、政府政策等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
3、 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债券到期或出售时所获得的现金购买力减少的风险,它是形成债券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一般来说,在适度的通货膨胀下,企业可以通过筹集债券来实现资金保值,从而增加了对债券的需求,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上涨,但是因受到债券本身利率及市场利率的制约,这种上涨是有限的。如果过度的通货膨胀,任何市场都不会起到保值的作用,从而导致债券市场价格的下跌。
4、经营风险。
(1)企业销售和盈余是否稳定
(2)企业是否面临原材料、能源、电力等的短缺;
(3)员工是否有不安定情况或存在罢工的潜在因素;
(4)债券期限安排是否合理。如果利用债券筹资的目的是新建项目,应考虑债券期限的长短,如果过短,债券期限到时新项目可能刚刚建成,还未投产,或刚刚投产,还未见效益,则还本付息出现困难;如果债券期限过长,则要付出相当多的利息,给企业还本付息带来很大压力,甚至出现危机。
(5)可转换债券的转换风险可转换债券是指在发行时标明发行价格、利率、偿还或转换期限,持有人有权到期赎回或按规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性证券。
(6)派生性风险派生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外部的其他因素的变异而引发出来的市场风险。它们通常是无法预期或无法预防的。企业债券筹资风险计量债券筹资风险的计量通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即将情况的分析判断和数据的整理计算结合进行。债券筹资风险的计量分析常用概率分析法。由于风险与概率有直接的联系,筹资风险程度可以用概率论的方法即引用期望值、均方差和变异系数来计算。
三、进行企业债券筹资风险防范措施:
1、提高债券资金成本的途径
(1)合理安排筹资期限。如果企业的筹资期限和使用周期能与生产经营周期想匹配,则企业就可以避免因负债筹资而产生的到期不能支付的偿债风险。对于债券筹资来说,一般多属于长期投资,由于投资是分阶段进行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的进度合理安排筹资期限,即通过资金占用与资金来源期限的合理搭配,用较短期的资金来满足长期资产占用的需要,也同样会使风险保持在适当的水平,同时减少资金不必要的闲置,且能降低资金成本。
(2)注重企业信誉,提高信誉等级。企业信誉对企业的竞争地位使非常重要的,只有恪守信誉的企业才能有长远的发展。企业需要积极参加信誉等级评估,努力提高信誉等级,让企业走向市场,这样才能为在资金市场筹集债券创造条件,才能增加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有效的降低资金成本。
(3)提高筹资效率。首先是正确制定债券筹资计划,企业既要掌握债券筹资的基本法规,筹资程序,还要周密安排债券发行的数量、时间,以制定具体实施步骤,节省时间和费用;其次,要组织专人负责具体实施,以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2、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是部分企业防范债券筹资风险的一条蹊径
(1)对于可转换企业债券的发行进行合理科学的设计,以避免转股失败。
一般来说,由于可转换企业债券自身的优势,投资者乐于接受,发行风险不大,企业要预防的是转换失败的可能性,因此企业要选择合适的发行时机,确定合适的转换价格,此外为保护双方利益,还要制定有关赎回、回售的附加条款以及转换补贴等措施,以确保转换的成功。
(2)合理利用筹集资金,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无论在可转换企业债券转换前还是转换后,企业都面临还本付息的压力,而转换后,又面临更多股东对收益的分配。因此,企业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后,要合理利用筹集到的资金投资于利润较高的项目,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收益,从而使债券人增加信心,顺利实现转换,并且避免转换后股利的稀释,可以通过配股继续融资。
四、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
发行企业债券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5%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发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应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根据1993年4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93]24号“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都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根据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所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企业债券筹资风险的种类繁多,且涉及到多个方面,企业在发行企业债券前应考虑潜在风险和回报,对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做一个完整的评估,注意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另外企业债券券筹会涉及到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发行前必须要认真研读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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