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安徽省农村拆迁补偿条例或者管理办法都有哪些规定?

首页>>法律知识

    安徽省农村拆迁补偿条例或者管理办法都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工作,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

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范围内征地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按照本办法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建立征地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地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

第四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根据建设用地报批缴费通知,市财政部门负责转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申请征地单位转付其它报批税费。

第五条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自征地批文下达之日起15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地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除外)。

征地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

2、征地范围、面积、位置、地类、需要安置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农业人口数量;

3、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分配使用方式;

4、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及安置补助标准、数额、资金支付方式;

5、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6、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方式;

7、征询意见的期限;

8、其它有关事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被征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在裁决前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三)自征地方案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征地方案修改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30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核定征地安置农业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保障对象,核算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并抄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核定确认之日起20日内,申请征地单位将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转入区(开发区)财政专户,由区(开发区)将资金直接划入被征地安置人员个人银行卡;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自征地各项补偿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第三章征地补偿费用管理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总额的70%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直接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负责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剩余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

第十条建立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下列人员视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一)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被注销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三)捐资转户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仍以原承包土地谋生且历次征地未进行安置的人员;

(四)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

第十二条安置人口数量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

具体安置对象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本户承包土地被全部征完的,该户全部人口纳入安置范围;

(二)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的,该户应安置人口=本次被征收耕地面积÷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

(三)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但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或户承包土地被征收70%以上的,在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后,该户全部人口可纳入安置范围。

应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天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不满16周岁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16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人员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2万元。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转户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转户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开发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服务卡》,凭《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用,或者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按照本办法执行,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各县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合政〔2003〕138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对安徽省农村拆迁补偿条例或者管理办法的介绍,各位安徽的朋友可以参考上述的补偿办法估算自己的拆迁款。在拆迁款方面交易发生纠纷,所以拆迁户们要本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处理好拆迁补偿问题后,在办理征地房屋。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医疗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
      医疗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一)《侵权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学界将本章规定的医疗侵权责任从理论上分为三个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侵权纠纷,医疗伦理损害侵权纠纷和医疗产品侵权纠纷......


·股权转让印花税到哪里交?
      股权转让印花税到哪里交?一、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原因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一、劳动仲裁的性质1、性质内容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


·厦门医保需要什么材料
      “医保”指的是我国的医疗保险,是我国的社会保险之一,医保政策的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医保的实行有利于减轻疾病带来的各种费用,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是一种互助性的人性化政策。目前,我国的医保报销程序简化、很多药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切实减轻老百......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899400889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相关内容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强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交通事故赔偿相关法律信息。△南京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一、一般......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详细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下圩村19号,邮政编码210036,原名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南京刑事律师前去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无罪罪轻、缓刑辩护等。★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扬州市区县看守所电话、地址汇总
      扬州市下辖3个市辖区,1个县,2个代管县级市。邗江区、广陵区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扬州市看守所,江都区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其他三个县市分别关押在宝应县看守所、高邮市看守所、仪征市看守所。★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


·保定李庆律师成功辩护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发回重审
      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经保定李庆律师辩护二审发回重审。    量刑参考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实际运作者是谁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实际运作者是谁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实际运作者是谁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组成;一般LP不参与有限合伙事务,可以理解成财务投资者;GP是实际运作者,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优势1、......


·专利权和商标的保护时效是多久
      专利权和商标的保护时效是多久专利权和商标属于知识产权当中的内容,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保护时效不同。那么您知道专利权和商标的保护时效是多久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专利权的保护时效是多久企......


·结婚两年离婚财产分配有哪些法律规定?
      ,离婚争议最大的地方莫过于财产的分割,因为财产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财产问题互不退让,那就只能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分配。我国法律对于离婚财产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关于结婚两年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内容介绍给您。结婚两年离......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结婚证不到一年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未婚生子。遭抛弃。男方躲避抚养小孩的责任!
·工作多年企业都未交社保,一直自己交,我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胡某向我借了6万块钱,提供了虚假身份信息,现关押在看守所。我
·我在22号仪征宝能广场买了个手机,同时办了个可撤消手机套餐,
·合资纠纷,温馨提示两朋友和资开了开了一家网吧
·落水管被邻居打坏拒不修理
·因本人缺席被执行1,3万从本人退休工资右扣。现已扣五个月己满
·你好应律师我5月26号有10万元用支付宝转给一个朋友周转一下
·咨询,打架斗殴轻伤害,一般判多久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