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合肥市检察院信息公开应该怎么实施?

首页>>法律知识

    合肥市检察院信息公开应该怎么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案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各部门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审核、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处理舆情反映;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谋取利益。
  
  第二章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材料,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
  
  第十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第三章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
  
  第十三条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发布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发布。没有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需要向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办公室或者其他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
  
  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有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协调案件办理部门及时发布。
  
  第四章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在本院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文书。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符号替代等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匿名处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不做相应的匿名处理。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做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有序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反映。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部门或者其他指定部门,应当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社会舆情,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通报本院和本地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规范、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规定包含六章,共八十八条。该规定包含了程序性信息、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等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对检察院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检查。合肥市检察院信息公开的内容在合肥市检察院的信息公开网站或者官网上也可以查询到,我们可以看到相关的法律文书、批捕决定等。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洗钱罪的最高刑期是多久
      有的人为了获取暴利而不惜采取违法手段来敛财,此时获得的钱财属于“黑钱”,是很容易被查的,他们就会想办法将黑钱转化为白钱,也就是进行洗钱活动。这样的行为要是构成洗钱罪的话,法院一般会如何来量刑呢?关于洗钱罪的最高刑期的问题,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洗钱罪的最高刑......


·交强险理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交强险理赔的程序是怎样的?一、交强险理赔的程序是怎样的1、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2、保......


·如果一个去起诉离婚,需要经历几个阶段?
      现如今,我国的离婚率还是比较高的,如果双方感情破裂或者是由于其他的原因,决定离婚,可以进行登记离婚以及协议离婚。但是如果双方之一不同意离婚,这个时候,另一方只能去起诉离婚。那么,如果一个去起诉离婚,要经历哪些阶段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一、诉讼离婚......


·湖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那么您知道湖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吗?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一下。一、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


·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起诉离婚满足哪些条件
      离婚,在现代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了,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离婚当事人,都会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或者,由于不得已的原因,选择了诉讼离婚,那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一方婚内出轨一般判多少赔偿金?
      夫妻中要是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话,那这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影响还是很大的,有很多人因为无法忍受配偶有这样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夫妻离婚。而此时对方出轨是过错行为,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就会要求作出赔偿。那出轨一般判多少赔偿金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一方婚内出轨一般判多......


·不服国家赔偿能不能重新申诉
      公安机关如果存在办案失误对正常行为人进行拘留导致对方个人权益受损的话,我们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当然还有其他很多国家办事导致我们个人利益受损的事件,我们都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但是对于国家赔偿金额可能会存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现象。那不服国家赔偿能不能重新申诉呢?不......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3052261268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山东 范志强律师
副主任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相关内容
·南京清债公司
    南京清债公司合法吗?是否是工商局合法登记的?实际上清债......


·调解和解中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近日,接到一个当事人上诉案件的委托,案件当中,本院认定事实部......


·证据调查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证据调查存在的问题是什么一、言词证据方面不注重收集关键证言,目击证人、关键证人的证言能够收集,但没有收集;讯问笔录制作不规范,如讯问笔录在制作人员、时间记载方面明显存在矛盾和错误的;讯问不细致深入,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情节,如作案......


·荆门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变化
      荆门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变化在中国城市化浪潮中,各地征地拆迁已成为家常便饭,自然由征地拆迁而一夜暴富的家庭也不计其数,其一夜暴富的原因就在于高额的征地拆迁补偿和相应的商品房屋安置。但为此,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也带来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的不同......


·十级工伤最少赔多少钱的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是职工在工作时受到的意外伤害,职工受了工伤,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而工伤也是要分等级标准,不管什么等级的工伤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而十级工伤最少赔多少钱你知道吗?下面我们就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内容。一、一次性伤......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刘律师你好:我于1997年2月应单位要求写假条请长假获批准,
·如果结婚以后买房子,怎么样才能属于一个人?
·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
·无证摩托车与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利源精制维权的问题,你们能否帮我辩护
·一个54岁阿姨在儿童乐园带五岁孙子,穿着裙子拉着小孩滑滑梯伤
·事后报警是不是没用?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摩托车挂翻电动车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