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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费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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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保全费谁承担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内容很多,有一项就是和诉讼有关的财产的保全。财产的保全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的,经过法院批准以后方可进行财产保全。保全的过程需要一定的保全费的,但是民事诉讼保全费谁承担困扰了一些人。接下来,将告诉您该由谁承担。一、民事诉讼保全费谁承担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二、财产保全的程序有哪些?(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二)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六)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保全费的缴纳也是证明您进行诉讼保全的需求。诉讼保全是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方式,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批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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