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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融资特点,怎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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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对背信用证融资特点,怎么防范风险? 一、背对背信用证
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二、背对背信用证特点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
2、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则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背对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一经开立,该行就要承担开证行责任。
三、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区别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在处理业务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那就是“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和转开的新证是同一个信用证,即保证付款的是原开证行。而“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信用证,由新证的开证行向实际供应商保证付款,原开证行向原受益人(中间商)保证付款。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都是中间商为了隔断实际供需两方直接接触而撇开中间商,从而损害中间商利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而且中间商通过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可以将其中间利润直接留下来,而不受实际买卖双方的挟制。同时包括实际采购商的详细资料和中间商的利润这些商业秘密得以被保留。因为有的供应商或采购商在完成交货收汇后,不履行对中间商的佣金支付义务,说白了就是耍赖,致使中间商的利益遭受损害,甚至实际供应商方直接与实际采购商接触而撇开中间商。这其实也是不遵守“游戏”规则和耍小聪明的表现。因为凡“游戏”必定都有规则,否则必定扰乱秩序,致使“游戏”无法进行。
在贸易活动中既然有中间商(外贸公司就是中间商)这个行业存在,必定有他存在的道理。因为中间商在贸易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桥梁作用,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得应有的报酬(包括佣金或差价)理所当然,而且受法律所保护。再者,实际供需双方都接受包含中间商利润在内的价格,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做损害中间商利益的事情,那样做其实也是有损自己信誉的。
四、背对背信用证融资风险
(一)母证申请人和母证开证行
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证开证行只需对母证下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即香港H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它与第二受益人及子证无关。由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一般比较熟悉,因此,双方的风险都相对较低。
(二)子证开证人(即母证受益人、中间商)
只要和主证相对应,子证开证人(中间商)和子证开证行承担的风险不大。应当注意的是:子信用证不可大于原证金额;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可缩短。另外,开证过程中还应留意以下风险:
1、汇率风险
在这一经济活动中,由于国内母证一般为人民币信用证,而子证则根据国外供应商的需求,大多为美元信用证,香港H公司在约定日期(180天后)收到人民币母证金额时,需按当天香港母证通知行(即子证开证行)所提供的汇率,将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金额,以用于归还子证项下银行垫付资金。开证时折算的人民币汇率是预计的,而实际业务是以押汇到期日汇率为准,这样,就产生了远期汇率风险。若汇率波动大,那么它将成为中间商所面临的最大风险。
2、实际供应商不能按时供货的风险
(三)子证开证行
1、审单风险
由于子证与母证是两份独立的信用证,只要子证的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子证的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且付款是无追索权的,而不能以母证开证行拒付或破产无力付款、中间商没能置换单据、母证开证行所在国家战乱、外汇管制等原因拒付,这些风险都将由子证开证行承担。
2、开证技术风险
为保证背对背信用证下提交的共同单据(如提单、保险单)符合母证要求,开立背对背信用证时需要根据实际条件对其内容进行合理变更,还应根据母证要求替换相关单据。如技术操作失误,背对背信用证下提交的合格单据不符合母证要求,将无法得到母证的款项。所以,子证开证行(香港分行)承担着整个背对背信用证流程中最主要的风险。
背对背信用证是将已经开具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通过银行这个第三中介的操作,使信用证变为可转让信用证的过程。经过这一步操作后,背对背信用证就可以用来融资,但我们需要提醒您的是,背对背信用证融资由于市场监管及制度还不是太完善,这种融资渠道的发展还不是太成熟,它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您确定使用这种融资手段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背对背信用证融资的风险点,考量是否符合您的风险承担标准,再做融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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