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起诉离婚是否可以反悔

首页>>法律知识

    要想解除婚姻关系的,则需要具体选择离婚方式,具体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实践中,要是协议离婚的夫妻,一般是允许当事人反悔的。那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可以反悔呢?对此,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是否可以反悔
原告可以反悔,但时间一定是在:起诉之后到宣判之前的离婚案件,在这个时间之内,您还有反悔的机会。
二、离婚案在宣判之前怎么反悔?
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撒诉,只需提交1份《撒诉申请书》即可。但最终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撒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撒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作为原告,即使您没有提出撒诉,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没有提出反诉的,也可以按撒诉处理。作为原告,如果您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法院再次通知仍未预交的,法院会裁定按自动撒诉处理,停止对案件的审理,并向您送交按自动撒诉处理的裁定书。原告撒诉或者按撒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矛受理。但被告重新起诉的,不受此限制。
三、诉讼离婚的到哪家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关于当事人应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问题。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各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属于级别管辖的问题,同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属于地域管辖的问题。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先确定一个案件的级别管辖,再确定其地域管辖。1、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其他情形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2、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夫妻中的一方起诉离婚是否可以反悔?综合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是允许当事人反悔的。但必须要注意时间的规定,即在起诉之后宣判之前,而要是宣判之后反悔的话,则就不行了。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丧偶再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
      丧偶再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在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也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因此社会中就出现了很多丧偶再婚的情况。而对于再婚的夫妻来讲,日后要是离婚的话,也会涉及到财产分配的问题。那么丧偶再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再婚财产分割,在原理上跟离婚财产分配大体上是一样的。因此,对于再婚财产分配,......


·夫妻离婚的方式都有哪些
      ?当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要离婚的话,就需要办离婚手续。但是离婚的方式不止一种,这个时候就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了。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夫妻离婚的方式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夫妻离婚的方式都有哪些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


·家庭暴力的类型有哪些
      家庭暴力的类型有哪些一、家庭暴力的类型有哪些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积极为人们争取更多的利益和保障。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积极为人们争取更多的利益和保障。五险一金的出现就是国家惠民政策的体现。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了解它们,五险一金包括什么?缴费比例是多少?接下来,我们就为广大朋友详细介绍这一问题。在我国现阶段,五险一金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一、五......


·协议离婚的内容包括什么
      ?说到协议离婚的内容,其实应该是指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离婚夫妻实际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这个协议书的内容肯定是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那么您知道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都包括什么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


·试用期辞职要交违约金吗
      试用期辞职要交违约金吗一、试用期辞职要交违约金吗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在这个期限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互相了解对方的情况,从而决定是否要选择对方。《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标,就是给用工双方进一步的“选择权”。《劳动......


·法定抚养人是什么意思,法定扶养的人的范围
      法定抚养人是什么意思,法定扶养的人的范围抚养一般都是父母承担的义务,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况,如哥哥抚养弟弟等,这些人成为抚养人,那么法定抚养人又是什么意思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法定抚养人是什么意......


·分割遗产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中,每个继承人都是想尽力为自己争取更多的遗产,而此时分割遗产并不是随便进行的,有一定的原则。那么分割遗产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分割遗产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一)遗嘱继承优先......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利,这是对《劳动法》的补充,那么我们在下文就和您聊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相关内容
·昆山市看守所
    江苏省昆山市看守所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来访导航路线是:在339省道和东城大道交叉口太仓方向,在苏州昆山市坐公交11路到东方路,再沿着新浦路,转弯过宋家港路,到桥那边转金清路,一直往东到底即到。★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欢迎来电......


·南京律师在线
    南京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免费的南京法律咨询,你可以向在线律师询问法律问题,南京在线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提供南京律师热线电话、南京在线律师qq、南京律师微信群等多种南京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方式,方便您在线免费咨询南京律师、在......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会见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票据纠纷案件,认定持票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判决票据权利归汇票遗失人享有。
      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票据纠纷案件,认定持票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判决票据权利归汇票遗失人享有。        某物资公司与某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该材料公司于2011年9月以票面......


·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
      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在我国负责司法方面的三大机构分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每个机构负责的事情都是不一样的。检查机关主要是负责监督方面的工作。检查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就会开始监督程序,那么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呢?下面,......


·学校劳动保障管理规定的内容介绍
      我们从一出生就进入幼儿园,然后是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一步步完成我们的学业。不难发现我们总需要受到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约束,那么我们从小上到大的学校里的老师、食堂阿姨、看门的老爷爷和保安叔叔等等他(她)们收到什么约束呢?相信您都知道这些人员都......


·行纪合同的法律定义
      行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称为“行纪人、委托人”。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  行纪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工伤。把律师的电话发给我
·怀孕期间被辞退,我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
·什么法律允许扣残疾人代步车
·扣押我家宅基地证能获得赔偿吗
·工十,有病不能及时治疗,我亲戚在广州打工近10
·离婚房产问题我父母准备离
·我司与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尾款末付,想请你们帮我追回
·男方出轨,离婚帮助
·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九四年一月同居
·请问我儿被该所所拘应该是多长时间给家属通知书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