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怎么定罪量刑?

首页>>法律知识

    相信大部分都经历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最常见的就是姓名以及电话号码被泄露,让您都很苦恼。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信息安全这块的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谁也不想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017怎么定罪量刑的相关知识。

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怎样定罪量刑?
1、非法获取出售50条“敏感信息”即可入罪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十项认定标准。
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释设置了不同的数量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敏感信息”以上即算“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2、降低内部人员入罪门槛
“目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最大危害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的内部人员泄露数据。”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说。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3、非法购买个人信息搞推销获利五万元以上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4、罚金最高可达违法所得5倍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颜茂昆说,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相信您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怎么定罪量刑都有了一个基础性的了解。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不但是违法的行为,并且这也是很不尊重人的表现。谁也不想自己的信息被泄露。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可能会被判刑或者是处以罚金。希望您都能遵纪守法、尊重他人,这样社会才能和谐健康稳定的发展。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拘留所能打电话吗
      拘留所能打电话吗拘留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机关。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的,但却也没有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严重。那所以有人会问在拘留所能打电话吗?什么时候允许拨打电话?的我们会详细给您介绍,如需了解可以继续往下观看。一、拘留所能打电话吗根据我国《拘留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


·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中对窝藏包庇罪的处罚规定可以知道,要是行为人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么起刑点就为3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处罚10年有期徒刑。因此司法实务中对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很重要的,那到底应该如何认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可能您都有听说过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也是比较重要的原则,限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到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有哪些法律规定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有哪些法律规定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经济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了。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尤其是经济犯罪,成为了一个很主要的问题。这些犯罪者主要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从而获取非法的钱财。那么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是什么呢?请阅读下文了解!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是怎样的一、走私......


·绑架罪客体是怎样的,如何认定绑架罪?
      绑架犯罪往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并且利用对被绑架人安全的担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索取财物。那么您知道我国规定的绑架罪的客体是怎样的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绑架罪的客体是怎样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


·收养人,送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情形有哪些
      收养人,送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情形有哪些收养关系建立的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有成立当然也就有解除的时候,而要是协商一致,收养人,送养人解除收养关系的话,需要满足怎样的情形才可以呢?而解除收养关系后的法律后果又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私募基金的运作方法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运作方法有哪些对于“私募基金”这一概念,很多人会觉得很神秘、很陌生。其实,简单地来说,私募基金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投资理财方式。不过它与“公募基金”相对,是不发行上市的,针对的也只是特定的少数人。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前景十分乐观,虽......


·抚养费需要给收据吗,抚养费收据的范本
      离婚后夫妻在处理子女抚养费方面可能会发生纠纷,有些夫妻对于另一方有没有支付抚养费常常争执不下。避免发生抚养费支付纠纷的一种办法就是出具子女抚养费收据,以此证明夫妻一方已支付了子女抚养费。那么,子女抚养费需要给收据吗?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第一款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相关内容
·南京合同法律师
    南京合同法律师拥有合同案件办案经验,针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纠纷等问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法律事务,为涉及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南京合同法律师谈合同签订注意细节......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
    南京离婚律师承办婚姻家庭案件,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涉外婚姻等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致力于圆满解决婚姻出现的种种问题。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代理南京及各地疑难婚姻家庭类案件,如婚姻过错赔偿诉讼、离婚抚养协议、离婚诉......


·南京海事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管辖范围如何分工的?
      南京海事法院自2019年12月4日起履行法定职责,成为继广州、上海、青岛等地之后成立的第十一家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电话:025-12368·电话:025-12368作为一家全新的法院,它由哪些部门组成,具体又是如何分工的呢?今天我们来一一解答。......


·镇江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多少钱?如何取保候审?
      镇江市看守所预约须知  1、律师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委托的律师;人民法院指定的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会见时必须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会见涉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还应出具侦查机关的批准文书......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怎么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应当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地点”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变......


·个人借条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个人借条的诉讼时效有多长?在借给他人财物时,并不是有了借条就万事大吉,一旦借条过了诉讼时效,则很难追回欠款。具体来说,个人借条的诉讼时效有多长呢?现实生活中,不少熟人之间的借贷是没有借条凭证的,此时,如果没有借条应该怎么起诉讨回欠款呢?详细......


·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对业主的影响
      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对业主的影响对于业主来说,开发商破产清算后的影响很大。下面我们来谈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对业主有什么影响?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开发商破产清算后,房子还没拿到,业主该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许多业主一定很想弄明白。下面......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赠给的股份是否可收回?,2008年
·律师你好,我是超产请问你电话多少
·你好,想给看守所犯人寄东西怎么寄
·患病期间被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关系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丈夫前年扫黑除恶被抓,法院给我打电话让我交
·老人财产不想留给儿子,该如何处理?
·律师你好!我想提出离婚诉讼!
·要高额的司法调解偿费,合理吗?
·您好,我爸前天下班路上骑电动车回家,被后面骑电动车的人撞倒,
·涉嫌抢劫,抢了一部4800左右的手机跟现金700元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