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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国家赔偿的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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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在涉及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如果出现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话,债权人可依法提出财产保全国家赔偿的诉求。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因财产保全错误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及具体的赔偿办法,以供您了解。
一、因财产保全问题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1、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导致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害;
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害的;
3、法院依职权作出错误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的;
4、因第三人过错导致财产保全、执行措施错误导致案外的财产损害;
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
6、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7、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8、因不可抗力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后果的;
9、被执行人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还款保证的,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的;
10、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对象错误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的;
11、被执行人占有财产明知占有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而又说明的,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的。
二、因财产保全问题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办法
《国家赔偿法》
1、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3、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有上述损害情形存在的,各位当事人有权领取财产保全国家赔偿金,而作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在进行国家赔偿的理赔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私下协商解决,也可以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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