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行为概念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行为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是民事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民事诉讼行为的生效, 没有民事法律行为生效那样的统一规定。一些条款中像是隐含着此类内容。如民诉法第88条:“调解达成协议, 必须双方自愿, 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表明调解行为必须符合自愿、内容合法才能生效。自愿和内容合法便成为调解的生效要件。而能进行调解的只能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二、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行为因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无须探讨意思要素的影响, 只要满足表示行为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即可。也就是说, 民事诉讼行为要基于意志并能为外界客观识别,并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 前者可谓一般要件, 后者是特殊要件。如证人作证行为, 民诉法第70 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不能作证”, 表明作证行为须具备证人具有意志和意志得到正确表达即作证行为能被外界所识别即符合民诉法第109 条规定的书面或口头起诉形式而能被判断为起诉这两个一般要件外, 还须符合诉讼法规定之起诉条件。在这里要注意意志与意思表示的区别, 无意志肯定无意思表示,但有意志并不意味着具有了意思表示; 无意志或精神错乱的行为不能成立诉讼行为, 也不能成立意思表示行为, 但具有意志却不具有意思表示则可能成立诉讼行为, 却肯定不能成立意思表示行为; 如十岁以下儿童, 具有意志并能正确表达意志可以作证, 却不当然能为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行为。需要指出的是, 民事诉讼行为中存在有表意行为, 是否要求考虑意思要素来确定其成立, 值得深思。
上文,我们从民事诉讼行为概念入手,简单讲解了民事诉讼行为生效构成要件。简单来说,民事诉讼行为就是民事诉讼主体针对民事案件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行为生效的条件比民事法律行为要简单的多,只要满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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