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

首页>>法律知识

    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人们的生活栖息与土地不可分割,人们可以在土地上种稻谷,在土地上盖高楼,千百年来,土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财富。如今我国人口众多,基数大,水资源和土地资源都是非常紧缺。所以我们要有效的使用土地,注重土地的利用,因地制宜,增加土地的利用率。土地的使用方式有很多,那么,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我们马上为您解答。一、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人类最早对土地的利用是直接从土地上获取野兽、植物果实等食品;随着人类社会分工和原始农业的产生,人类开始通过播种、收获等农业活动获得粮食等农产品;现在,人们常说的土地利用已经是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行为了。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国有的土地主要用于非农业方面,比如商业、学校、机关、部队等的建设活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用来进行农业生产等活动。土地利用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地资源的调查、分类、统计;土地利用程度、结构、效益等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的调查、分类、统计是土地利用的基础性工作,为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科学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为更合理地利用土地指明了方向;土地利用规划用于指导今后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土地开发是土地的广度和深度利用。二、土地使用年限凡与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可见对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权应当自动延期,这种延期属于无偿办理,可以重复延续;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应当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属于出让土地的,因重新缴纳出让金,属于设定使用期限的划拨用地,需要根据法定条件重新申请办理划拨手续或出让手续,这种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属于规定,应当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够划拨土地,则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没有设置使用权期限的划拨土地,就不用担心期限的问题了。三、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1、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3、转让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主要分为农用和非农用,其实土地供不应求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如果能通过一些方式来有效的使用土地,那么土地就不会消耗的那么快了。土地的使用期限有几十年不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的方式获取。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50年到期后会怎样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50年到期后会怎样一、什么是商品房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


·征地拆迁的步骤是什么
      征地拆迁的步骤是什么一、经研究确定征地拆迁范围会商相关部门制定最终征地拆迁范围。(此项工作由拆迁部门负责)二、征地前期摸底调查(一)经研究确定拆迁范围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同时,拆迁人应告知公安、工商、房管、国土及其它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分户,营......


·继承土地使用权登记办事指南
      继承土地使用权登记办事指南一、办理部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各地区土地登记办法》三、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1、申请登记报告原件1份2、继承公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1份3、派出所出具的原土地使用者死亡证明4、所有关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承包土地补偿费用纠纷处理的司法解释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个人可以通过承包的方式进行经营生产活动。在承包土地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土地补偿费用相关问题,如果当事人协商不好就很容易造成赔偿纠纷。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承包土地补偿费用纠纷的处理。承包土地补偿费用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泸州征地补偿标准
      泸州征地补偿标准一、总体概况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及四川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醉驾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要满足哪些条件?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般是涉嫌了危险驾驶罪,此时会对驾驶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拘留等等。但在拘留期间满足条件的话也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到底醉驾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醉驾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1、取保候审......


·劳动仲裁的审理时间有多久
      劳动仲裁的审理时间有多久劳动仲裁是有效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之一。那么,在法律上,劳动仲裁的审理时间一般有多久呢?作为劳动者,当然希望自己的劳动纠纷能迅速的得到解决,这时,您可以看一下自己的纠纷能否申请先予执行。那在实践中,究竟哪些劳动纠纷可以......


·市民如何申请浦东信息公开?
      市民如何申请浦东信息公开?一、浦东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是什么?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依《解释》规定,下列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权属、......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相关内容
·南京离婚女律师
    南京离婚女律师为婚姻家庭纠纷排忧解难,致力于婚姻家庭案件研究和实践,保障当事人在婚姻、财产、子女抚养这三大方面的合法权益,解决您婚姻家庭的疑难问题。☆南京离婚女律师谈涉外婚姻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我国《婚姻法》具有明确的规定......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余粮村晓庄186号(已经更名为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地址电话、怎么走?公交线路:可以从南京火车站乘坐36路,经过10站,到达小卫街站,乘坐315路,经过7站,到达五百户立交桥站,步行约220米,到达玄武......


·盐城市看守所会见律师的规定、会见手续、时间
      辩护人或律师会见盐城市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须持哪些证件:律师会见被羁押的在押人员,须持有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在押人员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


·乐陵田律师成功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委托田律师为其儿子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田律师及时的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就案件的性质及各种取保条件等深入的进行了交流,几经辗转,最终公......


·交通事故中会造成的损害有哪些
      交通事故是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交通事故常常意味着车毁人亡。如果想要深刻意识到交通事故,必须了解其损失。那么,交通事故中会造成的损害有哪些?知道了损害,我们就能警醒。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交通事故中会造成的损害有哪......


·离职申请范本什么样?离职和辞职的区别是什么?
      员工常常会因为一些个人原因选择离开公司,虽然会让公司的业务有一点失误,但并不影响大局。员工一般会提前写好离职申请,离职申请的范本是什么样?离职和辞职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将为您解答着两个问题,请仔细阅读。?一、离职申请范本什么样?敬爱的各位领导......


·交通肇事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部分肇事者因考虑到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及与被害人的纠缠不清等原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见死不救",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已颁布了《关于审理......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前几天不慎将一七十来岁老太太撞死,我按法律规定应赔偿多少?
·吉律师您好!我是一位在2oo4年犯过小错的人现在百度上一搜就
·郑律师你好,工伤八级,九个月了老板不管我该怎么做,想扎个律师
·如何保护用工者利益
·女方有过错,夫妻之间无感情,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我在亲戚工厂打工,工资一直拖欠,现在他用房产抵债(房产证为san
·我有遗嘱公证书,在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时兄弟不配合,所以办不了
·法院立案庭的每周工作时间?是否可以网上投诉?法院的请教电话?
·请问举报贪污受贿
·有可执行的房产法院不拍卖怎么办?叫我找被执行人下落拘留他可我找不到。怎样才能追究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