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

首页>>法律知识

    农名工外出工作已成社会上常见现象,外出工作收入高,待遇好比起在家务农是更好的选择。可是在工作时,劳动关系是保障农名工权益的一个条例,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约能够以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权,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约,则不受法律保护,下面我们看看,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劳动关系缔结环节
  1、建筑行业没有相对规范的录用和招聘程序。
  2、用工不规范,逃避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关系运转环节
  1、用人单位确定困难。
  2、双方关系含糊不清,用人单位逃避劳动法义务。
  (三)劳动关系终止环节
  劳动关系从发生到延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终止环节,使得《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以及之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的相关规定成为摆设,得不到实现。
  (四)存在问题其它原因分析
  1、农民工法制观念低,权益维护困难。
  2、缺乏社会保障,风险防范困难。
  3、我国工会起步较晚,覆盖率低,维权不能到位。
  二、我国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一)立法现状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项规定将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用工的责任扩大化,促使个人承包经营者在关系存续期间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尽量防止劳动事故的发生。也考虑到了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责任承担能力,为农民工的保护增加防线,规制和限制建筑施工企业将业务分包给个人承包经营者。
  《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分别规定了用工主体所要承担的责任,而两种责任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从赔偿责任的范围来看,连带赔偿责任通常指损害赔偿责任,而用工责任包括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承担的所有义务,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用工责任包括赔偿损害责任,超出了赔偿损害的范围;
  第二,从责任主体来看,在连带责任中有两个责任主体,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的是第一和最终的责任,发包方则为第二责任,发包方在承担责任之后,仍然可以依法向个人承包经营者进行追偿。而如果发包方承担用工责任,意味着发包组织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三,从劳动关系确定与否来看,如果发包组织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可以认定发包组织与农民工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而发包组织如果承担的是用工责任,那么发包组织和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就有很大争议。正因为上述两者之间的区别,使得本来就模糊的劳动关系愈发复杂不确定,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本身依附着劳动关系而存在,这就不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但是上述两个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关系,个人承包经营者虽然在独立行使着用工主体的权利,却无需直接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而发包方虽然对劳动者不进行直接的控制和管理,但仍然要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两规定相互结合,加强了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用工的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就会加强管理,以减少给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伤害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发包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减少了个人经营者承担责任的风险,而且发包组织在发包过程中也会对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能力进行考察,提高了对个人承包经营者能力水平的要求。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确认问题
  1、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劳动关系指的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的实现中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标准,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为其员工等;还有一种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标准,主要包括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招用记录等。在实践中,仲裁庭和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要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最重要的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标准。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仅靠书面劳动合同来判断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包工头等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是不现实的。所以即使在书面劳动合同缺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根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并结合形式标准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由于各地对各项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全国各地在审判过程中对雇佣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着不同的意见,很多相同的问题不同的地方处理起来完全相反。就《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各个地方在适用过程中就产生了两种意见:
  《徐中院意见》第21条规定,依法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承包经营者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如果请求与发包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主张《劳动法》规定权力时,驳回其诉讼请求。《穗中院意见》第12条规定,因为承包人依法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依法确定承包人与劳动者为雇佣关系,发包方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是要依法承担支付工资报酬和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义务。上述两个法院在指导意见中都确定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发包组织对劳动者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高院意见》第11条和《浙江和仲裁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者与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即发包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苏裁审意见》第4条、《粤高发意见》第4条、《冀高院意见》第8条和《深中院意见》第19条规定,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解决核心问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我国劳动法排除了自然人用工的主体资格,所以劳动关系都发生在用人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我国在建筑行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中,都必须要确定分包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劳动法上所应当享有的全部权利,不仅有工资和工伤赔偿,还有相关待遇、赔偿金、休息休假等损失赔偿。而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为用工主体责任,那么赔偿仅限于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所以了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关键的作用。
  2、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根据劳务协议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意义相同,没有实质不同。根据我国学者的分析,雇佣关系双方主体具有平等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受到民法的调整,不受国家的干预,体现意思自治。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多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它是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受到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干预以及社会其他团体的影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即包工头作为个人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那么在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就形成民事雇佣关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劳务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劳动法中规定的其他赔偿。
  建筑行业农民工进城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不但为了城市寂静发展提供充足低成本的劳动力,同时也改变了农村落后的面貌,为此农民工问题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关乎着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企业的长久发展、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及社会的和谐发展。漠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就是对农民工的尊严和价值的启示,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需要一个公正合理社会环境支持农民工融入城市,分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活,提高农民工的幸福指数。当下,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弥补相关的制度漏洞;企业作为守法者应当认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承担其自身的社会责任;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要克服自身弊端增强独立性切实发挥其谈判监督职能;劳动者要变被动为主动,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扭转弱势局面。
  总的来说,在外出工作时,应先与用人单位了解劳动合同,双方无异议即可签署劳动合约。劳动合约两者一人一份,在有法律纠纷是可以作为呈堂证据。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专坑不懂法的农民工,关于农名工劳动关系认定,您都了解了吗。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新员工入职创意节目有哪些?
      求职者被公司录取后,会在规定期限内办好入职手续。对于员工来说,新公司的一切都是新鲜的。为了更好的融入到公司环境,和员工建立融洽的同事关系。人事部门往往会组织新员工进行自我介绍。那么新员工入职创意节目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一、新员工入职创意节目有哪些?新......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相信您都知道,女职工是比较脆弱的,尤其是在三期的时候。这个时候,法律方面也会对女职工的权益做出相应的保护。在国家规定的法规基础上,江苏省又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全部内容。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在......


·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如今的工作都要求质和量,各行各业的质和量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但是都有一个行业内标准,砌体工程也是如此,而且砌体工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我们应该要对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当然也不需要深入研究,普通人只要对要求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就好,接下来就让......


·与公司有劳动纠纷,员工去哪投诉?有哪些方式?
      1、找公司协商  在跟公司发生纠纷之后,如果不想把关系闹僵,最好还是和平地找对方协商。要是你觉得困难的话,在协商的时候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跟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找人来调解  如果你公司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还是不履行的,那么,你还可以......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请求预付抢救费用
      原告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时,遇有被告陈某驾驶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亦至该处,两车相碰,致吴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脑干损伤、颅内多发性血肿。截止22日,已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某遂将陈某......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义务,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以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竞业限制一经签订,对双方均由约束力,......


·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5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


·商场发错货物,是否可以要求退回?
      商场对卖错的东西商家有权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


·门窗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门窗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我们知道,门窗对于房屋来说是重要工程,对房屋门窗进行合理的设计,并在选材上严格把控,规范施工,有利于使得外墙防水工程更加完善,为人们的生活及工作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环境。那么,门窗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的......


·委托培训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委托培训协议在生活中非常常见,它往往都有三方当事人,委托方、被委托方以及接受培训的第三方,那么您知道委托培训协议该怎么写吗?我们下文介绍了一篇委托培训协议的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委托培训协议甲方(培训单位):乙方(委托培训单位):丙方(学生):为了开辟人才培......


·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相关内容
·南京财富传承律师
    创造财富、拥有财富、管理财富,是财富历史中一脉相承的命题。家......


·离婚时十大房产纠纷问题详解
      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私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私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一、私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


·北碚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类型?
      北碚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类型?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北碚这个城市吧,其实这是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尝试按照既定规划打造的经济开发区,其经济发展惠普是较高的。生活中,经常会土地旁人说,要想知道一个城市入户,可以从当地的土地使用权来判断,北碚土地使用权有......


·宝宝一岁离婚会怎么判,怎么争夺孩子抚养权
      一、宝宝一岁离婚会怎么判如果夫妻不能离婚时就孩子抚养权协商不下,而向法院起诉争取小孩抚养权的,那么小孩抚养权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呢?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两周岁以下的小孩怎么判?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手机分期50元一星期会有什么样的后san
·正常人被继父送到精神病院治疗,求助
·加盟一个项目,     您好!
·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家里把事情办了,有了孩子现在过不了一起了,孩子应该跟谁?孩子还在哺乳期!
·我给别人美甲店投资了5万,结果她开店8个月就关门倒闭了,当时
·凌晨6点醉驾骑二轮助力车撞5岁老人致人死亡,本人没有逃逸也受伤被警察送至医院救治15天。赔偿怎么
·交通肇事案,执行立案后,执行立案后,执行庭不作为怎麽办?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