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公共面积如何分摊

首页>>法律知识

    现代公寓、住房中,购房者除了要购买自己中意的房屋面积外,同时还要购买一定的公共面积,而这些公共面积主要就包括了楼梯、电梯、过道等的面积。现实中,一般都是需要购房者实际分摊这些面积的,那到底公共面积应该如何分摊呢?我们为你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一、公共面积如何分摊
1998年12月11日发布实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对这个问题作了最新规定。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为: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比例确定。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1、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其他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建筑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对于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商品房如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他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他楼层或楼门分摊。
二、哪些公用面积不能分摊
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中规定:按套或单元出售的商品房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
(二)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但并不是上述所有都能够作为公摊建筑面积。其中不应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实践中,由业主分摊公共面积这已经成为了习惯性的做法,不仅是在购房的时候需要分摊,日后每个月的物管费里面,其实也是包括了对这部分面积的管理费用的。一般情形,要是购买的房屋面积比较大的话。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工伤以后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要求赔偿可以吗?
      我们的生活存在着很多关系,有朋友关系也有家庭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统称为社会关系,其中有一种社会关系及劳动关系是您走入社会时的普遍存在的,劳动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但是对我们不幸发生工伤的时候,我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在工伤以后......


·劳动民事诉讼费用的标准是多少
      劳动民事诉讼费用的标准是多少呢?  一、民事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


·证据种类划分有哪些
      证据种类划分有哪些证据的法定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证据的法定种类基于诉讼法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那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呢?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呢?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呢?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呢?本文将为您进......


·婚外情会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1)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会负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应在时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构成重婚。(2)如果婚外情的双......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江苏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杨晗璐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相关内容
·南京市拘留所
    南京市拘留所简介、地址、电话:南京市拘留所地址在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是南京市公安机关、各级部门拘留行政违法人员的场所。☆南京市拘留所简介:位于浦口区的南京市拘留所是南京市...司法拘留人员、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人员的场所,被处于行政拘......


·苏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苏州市看守所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90号,故俗称“苏州市黄埭看守所”。苏州市看守所分为四个,分别为苏州市..看守所、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均由于苏州市.监管支队管理。苏州市各看守所的定......


·德州孙律师—三个上诉二审胜诉案例
      很多案件一审当事人不请律师或请了律师因种种原因一审处理结果败诉或者不是很好,案子败诉了,才想想要找好专业认真负责的律师来帮且自己维权,      根据处理的多起二审案件,有案件一审处理时没有积极主张权利一审在审理时认定事实......


·南通律师谈担保的注意事项、担保债务的处理
      顾先生的朋友马先生向葛先生借款7.5万元,约定日前还清。顾先生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大名。可借款到期后,葛先生多次催讨,马先生避而不见。7个月后,葛先生就对顾先生紧追不舍。其实,顾先生无须担忧。因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


·允许共同借款人 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有哪些?
      允许共同借款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有哪些?一、共同借款人的含义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


·专利权终止的情形包括什么
      专利权终止的情形包括什么实践中,授予了专利权之后,不仅会出现专利权无效的情形,还有可能会出现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情况。当然此时与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同,那到底专利权终止的情形包括什么?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专利权终止的情形包......


·交通事故中通常都会造成伤亡的,这些责任归谁承担?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中通常都会造成伤亡的,这些责任归谁承担?交通事故处理后,可能会留下一些问题,例如一般交通事故处理完后伤口出脓谁承担等问题,我们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就让我们的跟你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侯律师您好,我咨询一下离婚必须要两本结婚证吗?一本行不?老公
·本人装了一台刷卡机,一直正常使用正常到帐,然后有一天就不到帐
·律师你好,遇到合同诈骗,现在应该怎么处理。
·云县看守所电话,云县看守所
·取暖费,在没有通知我们的情况下
·妻子身患疾病,没有收入,缺乏经济来源,丈夫不管不问,不帮治疗,反而以感情破裂起诉
·你好,我已收到律师函,但我已经打了95188-2希望再次分期
·实体店已办理营业执照还需再办理微商营业执照吗
·我在17月份在公司入职,签订了一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今合
·多年前工伤现在能要求赔偿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