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国有土地工业土地使用证未到期国家可以收回么?

首页>>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工业土地使用证未到期国家可以收回么?

近几年来,很多人看中了土地的价值,大量购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上投资建厂。国有土地中,用作工业用地的最为常见,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工业土地使用证未到期,但是国家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将土地收回,那么,国家可以收回么?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国有土地工业土地使用证未到期国家是否可以收回。

一、国有土地工业土地使用证未到期国家可以收回么?

第一:土地矿山等资源国家占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当然要交租金。换句换说国家随时可以收回。

第二:国家可以依据法律对国有工厂,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公共事业场地占用个人的,适当补偿。

第三:现在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土地,学校征用土地备案审批后补偿使用。

二、 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注:以上内容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不适合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规定。

国有土地工业土地使用证未到期国家可以收回么?答案是肯定的,您得到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拥有者是国家,所以国家为了社会的发展可以随时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不过在征收的时候会给于一定的补偿款,如果土地使用证未到期,那么征收补偿款可能会适当的多一点,具体的建议向律师咨询。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实习期间有工资吗 实习工资怎么算
      一、实习期间有工资吗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的同时,实习单位支付给实习生劳动报酬,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是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实习生愿意到实习单位实习,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并付出了劳动;实习单位则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条文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有些条文比较模糊,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对一些容易出误解的地方进行了明确说明。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条文包括哪些?下面我们给您介绍下。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有哪些?找专长律师:合同事务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建筑工程是一项耗资巨大的过程,建筑工程合同也就可谓是涉及资金巨大,那么因建筑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的诉讼时效也就需要您特别关注了。下面,我们为您解答收集整理出的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问题,......


·对劳动者而言一年辛苦的劳动,自然希望年终获得一份丰厚的奖金,
      对劳动者而言一年辛苦的劳动,自然希望年终获得一份丰厚的奖金,对企业而言,年终奖的发放不仅是对员工过去一年工作的认可,更是对员工继续工作的激励。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年终奖?本文将对这个问题做详细介绍。一、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年终奖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


·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确定劳......


·开发商违约的该怎么退房
      在购房的过程中,出现开发商违约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而这个时候,作为购房者其实是有权利要求退房的,但此时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退房。那到底开发商违约的该怎么退房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开发商违约的该怎么退房......


·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第一版是颁布的,和各
      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第一版是颁布的,和各修订了一次,我门现在看到的是修订版的。该条例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国性的劳动监察条例,并结合辽宁省的实际特点制定的,有其自身的特色。该条例只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有指导意义......


·强制拆除违法附属物的法律依据,拆除条件和执法机关是哪些
      强制拆除违法附属物的法律依据,拆除条件和执法机关是哪些在许多的城乡结合部,您都会见到一些再建的房屋。其实这些建筑都是违法进行建设的,司法机关会定期对这些违法建筑进行拆除。那么强制拆除违法附属物的法律依据,拆除条件和执法机关有哪些呢?下面我们......


·劳动争议维权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维权途径有哪些当您合法的劳动权益被侵犯,遇到劳动纠纷时,您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去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那么,在实践中,劳动争议维权途径有哪些呢?此时当事人又该保留哪些证据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劳动争议维权途径有哪些《劳......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相关内容
·南京专业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等法律工作,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鉴定证据材料及申请取保候审等途径进行罪轻或无罪辩护,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南京专业刑事律师谈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倡导理性解决离婚问题,为和谐家庭的建设保驾护航。南京离婚律师致力于婚姻领域案件,常年提供婚姻家庭、婚姻继承、婚姻诉讼等方面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财产、财产分割、保全、抚养等婚姻诉讼。为当事人处理......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范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苏州市(不含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常州市武进区的环境资源案件;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电话:0512-12368·电话:0512-12368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


·常州合同债务律师专业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经济案件
      常州合同债务纠纷律师专业代理债权债务纠纷法律问题,为个人及企业进行欠款追讨、货款追讨等债务清理纠纷服务,避免各种经济损失。从债权债务处理、资产置换、转让审批、海关监管结转、资产清算分配直至为委托人实现清算目的的全部过程。诉讼中其实是很......


·单位可以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吗
      对于劳动者来说,工资问题应该是他们在工作期间最关心的问题了。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会以种种名目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所谓的调薪。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单位可以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吗?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单位可......


·军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既然如此,军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军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


·现在在社会上,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对于工作,很多时候难免会
      现在在社会上,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对于工作,很多时候难免会有加班的情况,而对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法加班时间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们为您简单说明一下。一、劳动合同法加班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劳动合同法》中没......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78买了两件棉服,穿了两次就跑棉了,没洗过,找客服不理人,找了小二,请问我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要离婚的话,这套房子怎么算?
·你好,我的头发前天刚烫的就不卷了可以去理发店找吗
·一般在看处所大约几天
·右腿被锯掉了,怎样评残,怎样赔偿
·请问把身份证正反面和信用卡正反面给自称银行的会有风险
·犯盗掘古墓罪患有乙肝肝硬化法院怎样判决
·工地上被车压死了需要法律援助
·骑自行车被电动车撞伤,右腿小腿粉碎性骨折,对方全责,医药费对方出的,其它该如何要求对方赔偿?
·我在微信上被骗了两千可以立案san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