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冒
专利罪的定义
指违反国家
专利法规,假冒他人
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
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
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
专利的行为,而冒充
专利行为和
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从国家
专利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冒充
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假冒他人
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tjlytel}}>
2、假冒
专利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
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
专利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和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
专利权,以鼓励发明创造,维护
专利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也需要法律保护
专利权人和国家的
专利权益。因此,对于假冒
专利侵犯他人的
专利权和国家的
专利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是必要的。
1983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 年 9 月 4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中规定了假冒
专利罪,该法第 63 条规定:<{{tjlytel}}>“假冒他人
专利的,依照本法第 60 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 12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原第 127 条即现第 213 条假冒注册
商标罪 ) ,本法又将其单独立罪,对于规范
专利管理制度,保护发明创造
专利权,鼓励、推广和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tjlytel}}>
专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
专利法》[1] 的制订和实施为保护发明创造
专利权,鼓励、推广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专利法》规定,国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
专利权。享有
专利权的
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享有
专利权,其他人必须经过
专利权人同意才能制造、使用、销售
专利。<{{tjlytel}}>由于《
专利法》的保护,我国每年向
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给予
专利保护的项目及推广、应用
专利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许多国外的发明创造人纷纷到中国申请
专利保护。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假冒他人
专利、侵犯
专利所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1979 年刑法第 I27 条只规定了假冒注册
商标罪,<{{tjlytel}}>没有假冒
专利的内容。法律虽然规定了侵犯
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但因缺乏必要的刑事处罚条款,侵犯
专利权的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假冒
专利屡禁不止,
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失,
专利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专利法》将假冒他人
专利的行为,以假冒
专利罪定罪,<{{tjlytel}}>比照假冒
商标罪的刑事责任予以处罚,是同这类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客观要求,从而弥补了刑法的不足。本条将之明确化,规定了本罪的刑罚,对打击假冒
专利行为将有重大意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
专利管理法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单位已向国家
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获得批准的
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
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即
专利权人),享有
专利的独占权和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
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规定以外,都不得实施其
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
专利产品,<{{tjlytel}}>或者使用其方法。
一,假冒他人
专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未经
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
专利权人的姓名、
专利名称、
专利号或者
专利权人的其他
专利标记的行为。由于
专利产品在公众中有较高的信誉,行为人利用公众对
专利产品的信任感,假冒
专利,便公众相信自己生产的产品是
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的,<{{tjlytel}}>或者是经
专利权人许可生产、使用或销售的,从而牟取巨额的非法利益。
专利是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tjlytel}}>作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
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作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特点。
专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在公众中赢得较高的信誉。而假冒
专利者实施上述假冒行为,<{{tjlytel}}>也就是企图使公众相信该产品是
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销售,或者经
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使用或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二,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
专利的行为,即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tjlytel}}>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
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
专利方法。作为本罪侵犯对象的
专利必须是已向国家
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
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的。申请的方式必须是文字的,口头申请无效。其中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理
专利应当提交申请书、<{{tjlytel}}>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
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未提出过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以及虽然以文字方式提出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的
专利,不受法律保护。
三,假冒
专利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
专利权期限内。为了防止
专利权人无限期地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
专利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对其发明创造专有利用的权利。《
专利法》第 45 条对
专利权的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tjlytel}}>发明
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的期限为 5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期满前
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 3 年。
专利期限届满后,该项发明创造不再作为
专利予以保护,也不存在对该项发明创造假冒
专利的问题。
四,处理假冒
专利案件,要分清是否侵犯了
专利权。<{{tjlytel}}>《
专利法》第 62 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
专利权:
(1)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
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
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 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
专利产品的;
(3) 在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tjlytel}}>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
专利的;
(5)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
专利的。没有实施侵犯
专利权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假冒
专利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 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tjlytel}}>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
专利侵犯他人
专利权而仍故意实施该行为。对于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获取荣誉,<{{tjlytel}}>有的为了损坏他人名誉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假冒
专利罪的界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
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
专利权人的
专利专用权。
所谓“假冒他人
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tjlytel}}>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
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
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
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
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
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
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
专利申请文件的。<{{tjlytel}}>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
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项以上他人
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tjlytel}}>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用非
专利产品冒充
专利产品,<{{tjlytel}}>或者用非
专利方法冒充
专利方法,虽然都是冒充行为,但这是违反
专利法的行为,应当由
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假冒
专利罪。
4、假冒他人
专利有哪些情形
假冒他人
专利是指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
专利标记的行为。假冒他人
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
专利号;<{{tjlytel}}>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称材料中使用他人的
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
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
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
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
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
专利申请文件。<{{tjlytel}}>
5、假冒他人
专利情形构成犯罪的情形是什么
假冒他人
专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
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
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tjlytel}}>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
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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