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假冒专利罪的案例分析

首页>>法律知识

    1、假冒专利罪的案例                                          

  被告人周某,男,某玻璃工艺制品厂职工卢恩光就其"双层艺术玻璃容器"发明设计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中国zl-95229XXX.0,专利保护期限十年,某玻璃工艺制品厂与卢恩光就该专利的实施达成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生产专利产品"诺亚"牌双层艺术玻璃口杯。被告人注册成立乐凯制品厂(个体性质),同年4月,河北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授权乐凯制品厂使用其拥有商标权的"乐凯"商标。即自滕州天元瓶盖厂购进杯体,生产双层艺术玻璃口杯。同年5月13日,被告人向中国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卢某的"双层艺术玻璃容器"实用新型无效。被告人随于同年的以每只78元至182元的不等价格在成都、南昌等地公开大量销售"乐X"牌口杯,共销售3168只,经营额282366.52元,非法获利76446.52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卢某95229146.0号专利有效。

  某省专利管理局就被告人生产的"乐X"口杯,与卢恩光的95229146.0号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相同,是否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专利侵权咨询鉴定书,认为:"乐X"口杯具备了95229146.0号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在没有经过专利权人许可或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等条款以及其他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规定的前提下,乐凯制品厂如果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上述产品,其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人卢某的9522914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结合本案"被告人未经过卢某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乐凯口杯,且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情形"的事实,被告人生产、销售乐凯口杯侵犯了卢某的专利权。                      

  法院认为,专利制度的关键环节在于保护专利人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和垄断权,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运用,同商标权,著作权一样,专利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通过对专利的使用,可以创造很大的经济效益,专利权人以其对专利的独占和垄断对抗第三人,他人不得未经专利人许可使用其专利而获得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周某明知卢某具有95229146.0号专利,且在保护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乐凯口杯,属假冒专利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应予刑罚。据此,作出如下判决:            

  一、假冒专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被告人周小波非法获利76,446.52元予以追缴,赃物乐X口杯300只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周小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省某玻璃工艺制品厂经济损失76,446.52元。                    

  后二审维持原判。                  

  2、假冒专利罪的认定                                      

  (1)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              

  (2)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3、假冒专利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假冒专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5、案例分析二

  未经专利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非法销售金额达49万余元。 今天,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以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朱某以犯假冒专利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据悉,该案系江苏首例被告人假冒他人专利而被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朱某系江苏某市人,两人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某维化工厂业务人员,后因故离开该公司。2007年9月25日,张某注册成立某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某机电公司因未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利用从某维化工厂获取的产品宣传册,委托复印社以某维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印刷了江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0本。

  张某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为其制作某机电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某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危害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被告人张某、朱某共同实施假冒专利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形下,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衡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6、追诉条件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本罪立案标准第4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专利,不符合上述关于本罪立案标准的三种情形之一,但其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等。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犯罪情节1、被告人张某某属于帮助犯、从犯。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与绑架罪(第239条)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1、量刑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从仲裁现行规定中仅仅提及第三人,没有明确第三人在仲裁活动中的地位。根据第三人的特点,仲......


·合同履行后另一方反悔称受欺诈可以解除合同吗?
      合同履行后另一方反悔称受欺诈可以解除合同吗?一、合同履行后另一方反悔称受欺诈可以解除合同吗?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已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不能再进行解除。你如果有对方胁迫你的确实证据,可以到法院诉求认定是可撤销合同,然后双方返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


·刑法修正案九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一、定义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二、与容易混淆概念的就别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


·集资诈骗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诞生,一些不法分子常常打着各种旗号骗取人们的钱财,或者非法通过非法募集资金将不属于自己的财富归为己有。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并制定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集资诈骗罪处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为您详细解答。一、集资诈骗......


·吴江工伤鉴定十级能赔偿多少?
      工伤鉴定不等同于司法鉴定,他是专门为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严重伤残情况为了获得工伤补偿而进行的一种鉴定行为。其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有记录。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在吴江工伤鉴定十级能赔偿多少?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


·新员工入职材料需要哪些?
      在入职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员工入职所需要的材料。可是由于经验不足,对于入职后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新员工入职材料需要哪些?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新员工入职材料需要哪些?1、个人信息登记表:也就是简......


·二手房过户需要资料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买卖房屋是一定要进行过户的,尤其是购买二手房,过户显得尤其重要。但是你知道,如果二手房要准备过户,我们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吗?我们在下文为您做了整理,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一、二手房过户需要的资料有哪些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662891662
⊙相关内容
·南京合同违约
    南京合同违约纠纷律师阐述南京合同违约的概念、违约责任形态、承......


·患者脑部受伤死亡,医院诊治存在过错, 终审获赔37万余元!
      患者欧某系某市人民医院护士。2013年11月25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


·劳动者维权方式有哪些?
      劳动者维权方式有哪些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否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结婚的那天伴郎被狗咬了
·对方全责,版权对方的车了,一个月期限到了,起诉对方了,对方的车能踢走san
·【咨询】一个股权和知识产权的问题
·男朋友把我生的孩子弄死了会被判多少年
·和一个女孩订婚现在退婚了,订婚是给了订金一万一,钻戒加项链近
·关于(2017)苏0105执1215号文
·你好,物业自己烧的暖气,家里一点暖气都没有?3度,物业不管,找谁投?
·我孩子生下来的时候还不到龄,没有出生证,又没有结婚证,这样可以给孩子上户吗上户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