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挪用公款罪的案例分析

首页>>法律知识

    1、挪用公款罪案例一          

  (1)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丁某,原系某市环卫局出纳员。丁某于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转款不记账的手段,擅自从自己负责保管的公款账户中分数次挪出公款,累计金额达一千余万元。挪用公款后其先后设立两家公司,并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股票和彩票,力图谋取利润,却始终未能如愿。最后丁某在无力弥补所挪公款的情况下,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另据丁某交代,在挪用公款期间,其与朋友交往过程中的全部花销均由其支付;其还先后与情妇刘某、袁某姘居并挥金如土;其经常到高档娱乐场所消费并多次嫖娼。上述挥霍数额巨大,无法予以准确统计。

  法院对丁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已无异议,但是对其中纯系个人挥霍(包括部分非法活动如嫖娼)部分如何定罪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中的个人挥霍部分为其事实上的占有,应认定为贪污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此部分定贪污罪于法无据,只能将其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2)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对挪用公款中个人挥霍部分的定罪问题,存在分歧缘于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困惑:将个人挥霍部分认定为贪污于法无据,但将此部分认定为挪用又削弱了刑法惩治犯罪的功能。之所以存在上述困惑,一方面,缘于没有深入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理基础,在思想上产生了困惑;另一方面,是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性,使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之间的界限没有弄清。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而所谓“明文规定”,就是对具体行为、行为的对象、造成的结果等都有具体的规定,而且不需要再作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来源于刑法的基本理念,刑法是以刑罚作为强制手段的禁止性规定。刑罚的严厉性是远远超过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者的财产所有权和政治权利,限制其人身自由,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剥夺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所以,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高原则,是司法实践人员最高的指导原则,也是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刑罚滥用的根本。                                  

  另外,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两种犯罪构成极为相似的犯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不以据为己有为目的,其侵犯的是国有财产的使用权;后者是以占有为目的,其侵犯的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从上述区别可以看出,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主观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起来是相当困难的,这就导致在两罪之间存在一个界限,使罪刑法定原则的准确适用出现了困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试图澄清这一界限,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即贪污罪的规定——笔者注)定罪处罚。”这一解释仅解决了挪用公款中携款潜逃的定性问题,但并未完全澄清两罪之间的界限。                    

  笔者认为,在司法解释对个人挥霍部分的定性没有明确之前,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明确的。按照该原则的要求,在无法确切判明主观要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定性应作为首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根据案情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则可以明确定性;如果不能明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就应该将其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此时若定贪污罪,就可能存在不当的可能,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基本理念是相悖的。所以,在立法对挪用公款罪的现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完善之前,对于本案挪用公款中的个人挥霍部分,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3)立法建议

  追根溯源,造成本案产生困惑的关键还在于立法规定得不够科学,留下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因此,解决该问题最终要依赖立法的完善。在完善立法上,不少专家学者认为此种挥霍情节应认定为贪污罪,以体现刑法的惩罚功能。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因为挪用公款中个人挥霍的情况有所不同,例如本案中,丁某尽管有挥霍行为,但同时为追求巨额利润的回报,挪用公款后用来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和彩票,在满怀这种憧憬的前提下,其进行的个人挥霍行为是很难和贪污行为等同的。如果在立法上将此部分一概定为贪污,就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淖,也模糊了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之间的界限。

  为了体现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笔者建议,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实质出发,将个人挥霍部分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节,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同时提高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增加法定最高刑即死刑刑种,以做到罚当其罪。这不仅可避免客观归罪情况的发生,也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2、案例分析二                      

  挪用公款时收受他人财物并分别可构成犯罪的,只有在采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单位使用”的方式且“为个人谋取利益”时,择一重罪处罚;对于采取其他方式挪用公款的,应分别定罪并数罪并罚。

  (1)案情

  某市某水泥厂是某市某建材集团下属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李某山被牛栏山水泥厂聘为副厂长,主管厂办、企管及财务工作,同时还履行总会计师的职责。经北京市顺义区政府决定,牛栏山水泥厂被关闭,由北京某建材集团公司的另一个下属公司北京潮白新兴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牛栏山水泥厂关闭后的善后工作。

  李某山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三次以转账方式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一百八十五万元挪给某市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俱乐部)进行营利活动。李某山伙同牛栏山水泥厂厂长彭某(另案处理)一起利用职务之便,将五十万元公款以转账方式挪用给俱乐部进行营利活动。,李某山收受该俱乐部贵宾卡七张,其中五千元面额一张、三千元面额二张、两千元面额三张、无限额贵宾卡一张。上述被挪用款项已全部归还。李某山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八次以转账、现金支票方式挪用本单位公款二百三十八万元给某建材厂,供某建材公司法人代表、某建材厂股东张某(均另案处理)进行营利性活动。至案发,李某山无偿使用张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并取得某建材公司十%股份。上述被挪用款项已全部归还。

  (2)裁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山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因李某山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认定被告人李某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3)案件分析

  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山在国有企业牛栏山水泥厂担任副厂长,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某山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借给俱乐部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收受贵宾卡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李某山将公款借给俱乐部使用属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李某山将公款借给俱乐部系其个人决定;李某山在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俱乐部的同时,收受该俱乐部的贵宾卡,系为其谋取了个人利益。故李某山的行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归个人使用”的解释中的第三种情形。李某山挪用给俱乐部的公款达到185万元,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综上,李某山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由于李某山是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俱乐部用于经营活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李某山的该行为要构成挪用公款罪,需具备一个必定的构成要件,就是李某山在俱乐部谋取了个人利益。如果认定李某山将公款借给俱乐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山收取的该俱乐部的贵宾卡的行为就成为了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即对李某山收取俱乐部贵宾卡的行为已进行了一次刑法评价。此时再将李某山收取贵宾卡的行为单独认定为受贿罪,显然属于对同一事实或行为进行了两次刑法评价,违背了刑法理论中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因此,李某山的此种行为只能被认定为一罪。虽然李某山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但由于其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合性,从刑法理论“一事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出发,只能以一罪定罪处罚。具体定挪用公款罪还是定受贿罪,按照刑法理论中在处理此种情况时的“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需要比较两者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李某山挪用给俱乐部用于经营活动的公款数额为一百八十五万元,属于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按照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李某山收取俱乐部给予的贵宾卡的总经济价值为1.7万元,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是比较两者的最低刑还是比较两者的最高刑,认定李某山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均重于受贿罪,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李某山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正确。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之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数罪并罚1、案情陈述:李某以五千元的价格收买一外地“女子”为妻,当晚在被害人极力反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欲行强奸,后发现被害人为“两性人”而未能得逞。为挽回“损失”,李某将被害人带到外省谎称其为自己妹妹并以同样的价格将其卖给他人。后案......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


·开设赌场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开设赌博罪的定义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赌博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赌博罪的定义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2、赌博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


·《劳动合同法》变更工作地点员工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变更工作地点员工该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但在实践当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形形色色、五花八门,除了常见的明确具体地点外,还有类似“中国”、“华东地区”、“宝山区和虹口区”等,对于这些约定是否合......


·组织卖淫罪的未遂怎么认定?
      刑事犯罪行为分为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四种状态,在组织卖淫罪中,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我们应该怎样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未遂?下面我们为你解答。一、组织卖淫罪的未遂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因为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2......


·哪些人具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哪些人具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一、哪些人具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1、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子女抚养权归谁
      离婚的时候,免不了因子女的抚养权问日产生分歧。因此而造成的纠纷往往难以解决,那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呢?在双方都想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抚养权又该如何确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1、委托人在离婚时一定要加强离婚与离婚协议的风......


·医疗过错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过错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医疗过失的情形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


·交通事故责任分责赔偿多少
      交通事故责任分责赔偿多少交通事故责任分责赔偿多少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但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最终还要体现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各自承担赔偿的数额。在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只提到事......


·没有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农村土地使用权拍卖规定有哪些?
      农村土地使用权拍卖规定有哪些?农村土地使用权拍卖在集体土地中应当是被允许的,但是在拍卖前一定要注意拍卖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资格进行拍卖土地,也就是说有没有取得相关的政府的许可。农村的土地一般划分为集体土地,比起城市土地会给予更多的政策关照,但同时也有集体土地......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相关内容
·南京市浦口区律师
    南京市律师为南京市浦口区个人和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服务范围......


·医生收受“回扣”被判10年,医疗腐败惩处力度加大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系某附属医院(某卫计委下属事业单位)普......


·广州二手房交易程序是怎样的?
      二手房一次对于您来说并不陌生,并且是目前很受关注的一个词,对于一些经济能力不理想的社会人士,二手房是非常不错的选择,那么对于广州二手房交易程序和手续您都了解了吗?今天就由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广州二手房交易流程二手房购买,需走好十步,基......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身体缺陷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身体存在缺陷,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呢?我们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身体健康条件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条件,如果企业员工因身体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一、无人继承遗产无人继承遗产就是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受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接收,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第一,无人继承的遗产,可能客观上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就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被继承......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你好请问!离婚提起诉讼法院需要交压金吗?
·如果一直联系不上人的话 可以以诈骗来报案?
·现在我在法律上是不是可以按照那份合同来向他要索赔呢
·我是盐城市19年破获的助高案的受害者,我想知道还能把钱追回来
·我*人出国了,这算分居吗
·我朋友骑我摩托还借我500块没还我我能不能起诉他
·你好,我是离婚后再婚,后来又离婚了,户口一直在前夫村里没有迁
·离婚后房产赠予纠纷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