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有几种方式?
1)协议
离婚又称两愿
离婚或登记
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
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
离婚方式。协议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
离婚登记并发给
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要求
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
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登记
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一、申请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
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
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
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
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
离婚申请书是申请
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
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
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
离婚申请。
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
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2)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
离婚、
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考虑到当事人进行诉讼
离婚之前大都被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其亲友调解的现实,同时也为了克服法院久调不决、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诉讼
离婚与协议
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
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
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
离婚则适用于一切
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
离婚。
2、
离婚后户口的处理方式:
1)迁回原籍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女方往往是迁出的一方,这并不妨碍户口迁移手续的进行。关于
离婚户口迁移,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10条、第13条和第19条都作了相关规定。公民可以根据当地户籍的有关规定,原户口所在地同意迁回的,可以就回迁回结婚前原户籍所在地。
2)另立门户
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
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有独立的
房产作为条件的,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在我国,
离婚方式会对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产生影响。
离婚包括协议
离婚和诉讼
离婚,相应地,法律也规定了不同地户口迁移手续。如果是诉讼
离婚或者调解
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3)再婚后再迁
离婚后再婚,需要迁移户口的,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需要迁入地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部门(一般是辖区派出所)咨询,了解户口迁入申请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然后提出户口迁入申请。一定要在提交申请的时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件和材料,如再婚的结婚证等。
4)不迁出
夫妻双方
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而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
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
离婚”公章。当然,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
3、夫妻
离婚后,
房产过户时,存在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情况,如何处理,需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1)诉讼
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
对于诉讼
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
房产过户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
房产过户。
2)协议
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
协议
离婚的夫妻双方,在
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一方,但是在
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对于协议
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
离婚证书和
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
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以不履行
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
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
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
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
离婚时,将
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
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
房产过户。
准备协议
离婚的当事人如果觉得双方协议
离婚不够安全时,可以采用公证协议书的办法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拿到法院的调解书与办理
离婚协议书公证一样的效力。
4、涉外
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
离婚行为。涉外
离婚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的条约规定的方式、通过外交途径等。
涉外
离婚的送达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
上诉。被
上诉人在收到
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
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
离婚原因调查中,“性格不合”都是导致
离婚的首要原因,过半的人声称自己
离婚是因为和对方性格不合。尽管“性格不合”可能是掩盖真实
离婚理由的借口,也未必是导致
离婚的根本原因,但去除这些水分,仍应相信“性格不合”成为
离婚主要原因有着现实基础——在现实中,夫妻之间无休止的为琐事吵架、闹矛盾,是特别常见的,上述成都社科院的调查显示6成
离婚者在
离婚原因中提到“为家庭琐事争吵”,这种家庭争吵经常被归因于“性格不合”。“性格不合”的夫妻俩人像磁铁的同极、像针尖与麦芒相对,见面就是吵、吵、吵,这样的婚姻质量可想而知。以前的夫妻迫于社会压力和困于陈旧观念,对低质量婚姻选择“隐忍”,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夫妻已经可以挣脱社会与观念的束缚,不愿“凑合”,过不到一块就散。
比影响学习成绩更严重的是单亲家庭容易制造问题少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7年对100名少年犯的抽样调查显示,有近60%来自于离异家庭。…[详细]
单亲家庭对孩子的负面影响不限于成长期。由美国实验中心、美国婚姻家庭教育联合会、美国价值观研究所共同撰写的报告《为什么婚姻重要——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的21个结论》指出: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后来发生非婚生育和遭遇
离婚的可能性高于完整家庭的孩子——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女孩做未婚妈妈的可能性高3倍,单亲家庭的孩子后来的
离婚率高两倍。
对于中国
离婚率的增长,有不少专家认为未必是坏事,他们认为
离婚率增长体现出的个性解放和人们对高质量婚姻的追求是可取的。如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认为“
离婚率攀升不一定就是坏事”,深圳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易松国则表示“很难简单评价
离婚率升高的祸福”。…[详细]
然而,如我们前面的分析,中国的
离婚率攀升并不是全由人们追求高质量婚姻的态度主导,很多
离婚是为社会问题埋单。此外,不管是何种原因导致的
离婚,它造成的社会问题就摆在那里,我们无法不面对。以前用“凑合”维持的低
离婚率固然不可取,但切不可反过来以为高
离婚率才是好事。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由此我们可以认定
离婚逃债行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自始无效。但由于婚姻具有的私密性特征,即使在
离婚协议中存在不对等的财产和债务分担,也很难判断其是否为以逃债为目的的虚假
离婚。如债务人及其配偶通过诉讼方式
离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将财产全部或大部分转移给无债务方,法院制定出生效的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要求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是否为虚假
离婚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判断是难以操作且无相关法律程序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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