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首页>>法律知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处理原则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3、在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直接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诉诸法律。  1)以婚姻案件当事人的面目出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准许与同居的对方离婚,并解决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2)在同居另一方死亡后,以“丈夫”或“妻子”的名义,请求与子女共同继承死者遗产。

  3)同居双方产生矛盾后不愿继续同居关系时,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4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和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确属同居关系,其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以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亦未举证证明贡献大小,故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

  5 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法院甚至会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6、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居之前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即房屋,除非非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或者由非登记方一人购置的情况下,则该房屋只能认定为登记方一人所有。

  7案例一:原告夏某(女)与被告蒋某(男)于2002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购买A、B、C三套房产(均登记在蒋某名下),D、E、F三辆汽车(D、E汽车登记在蒋某名下,F汽车登记在夏某名下)。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以来,原告履行了妻子和母亲的职责,而被告却见异思迁,引起双方关系破裂。原告遂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共同财产。被告蒋某辩称双方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即使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原告夏某在分割财产的同时,也要对此期间的债务予以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提供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夏某、蒋某自2002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故对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由双方依法均分为宜。夏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蒋某提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为购置房产、汽车及房屋装潢欠下了巨额债务,应由双方分担。夏某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主张的巨额债务不合实际、有违常情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债务系因购置房产、汽车及房屋装潢所产生,故法院对蒋某要求双方分担上述债务的辩称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房产A及汽车E、F由夏某所有,房产B、C及汽车D归蒋某所有。上述房产的抵押贷款由分割后的财产所有人各自归还。二、蒋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夏某房产价值差价及汽车差价共计人民币721500元。

  

  案例二: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自2002年正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5月1日生育共同之子小诚。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感情较好,虽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过后均自行和好。后来,王女士认为李先生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与李先生解除同居关系,但遭到拒绝,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近期,双方因安装空调的事情发生纠纷,李先生再次殴打王女士,致使王女士多处软组织受伤。王女士对李先生的感情彻底破裂,为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王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先生的同居关系,并要求抚养共同之子小诚。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征询原、被告共同之子小诚的意愿,其表示愿意随王女士生活。王女士表示若共同之子小诚由其抚养,其不要求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认为,原、被告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否解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被告同居后共同生育之子小诚,虽系非婚生子女,但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告现在要求抚养同居期间生育的共同之子小诚,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及遵循子女本人的意愿出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属于自行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共同之子小诚由原告王女士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案例三:原告王亮诉称:2010年1月4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3月25日双方以夫妻名义一块共同生活,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闹矛盾无法一块生活。2011年4月14日被告趁原告不在家,纠集他人将原告家中生活用品抢劫一空,至今未还。综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应依法分割,被告抢走原告的东西应依法返还,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燕辩称:1、我没有抢走原告的财物;2、我没有纠集他人,是在原告父母监督下和公安干警在场的情况下拿走我娘家的陪嫁物。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诉争的财物,其中联想牌电脑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鞋柜一个,原告能够提供购买发票证明其在同居前购买,应属原告的财产,且城区派出所干警证明被告亦认可搬走了前述物品,故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原告其余请求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待以后有新证据原告可另行主张。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因彩礼按习俗系男女双方父母之间给付的聘礼,应由原告父母向被告父母主张,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宋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亮联想牌电脑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鞋柜一个。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离婚时,往往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大多数人对此并不清楚,因此,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讲解民法典中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供您阅读。1、《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


·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
      每年都有大量的夫妻会选择离婚,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此时夫妻离婚必然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处理,这其中就会涉及到抚养费问题。那么在2018年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


·婚后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婚后离婚财产怎么分配?一、离婚后财产分割标准1、《婚姻法》规定,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2、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离婚了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
      夫妻离婚的时候不仅需要对共同财产做出分割,要是有未成年子女的话,此时还需要同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才行,不然也是无法顺利离婚的。孩子的抚养问题就包括了抚养权和抚养费,那其中离婚了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离婚了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在离婚案件中,......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作用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污染环境罪 故意犯罪的内涵
      污染环境罪故意犯罪的内涵现在,我国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有三种判定形式,分别是“故意犯罪”、“无意犯罪”、“复杂犯罪”。不过,这三种判定都各有各自的局限之处,因为它们只坚持规范的理论犯罪形式的判断标准。而这其中之一的污染环境罪故意犯罪的内涵,是下面我们将要浅析的。......


·结婚条件可以更改吗 结婚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要是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不符合规定的结婚条件,自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就是无法领取到结婚证的。但有的人在不满足结婚条件的情况下,居然在问结婚条件可以更改。对此,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结婚条件可以更改吗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是......


·年重大医患纠纷要怎么防范?
      年重大医患纠纷要怎么防范?(一)重大医患纠纷一、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范本?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范本?合同签订之后,并不意味着这个合同就能顺利的进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违约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下,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该怎么写?今天,我们给您写......


·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控制方法是什么?
      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控制方法是什么,存在哪些问题?如小型企业、个体商户等都是属于小微企业,虽然小微企业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创立了小微企业,但是这些企业仍面临的生存的风险,比如资金周转不灵,没有人愿意融资小企业,导致小微企业很难能够长远的发展。那么,小微......


·律师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作了较为详细......


·包庇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要是明知对方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加以包庇的话,则就有可能构成包庇罪。此时,需要从包庇罪构成要件入手分析,看看实际的包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介绍包庇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包庇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8856597441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0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相关内容
·和县看守所
    安徽省和县看守所位置在和县历阳镇巢宁路,从和县市区乘2路公交直......


·常州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要求、乘车导航
      常州市第二看守所地址:江苏省常州市西林邹傅路10号★乘车路......


·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全资子公司属于唯一的一家母公司,而且全资子公司只有一个法人。该种公司类型是在改革开放时期出现的,但在当时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直到《公司法》出台后,全资子公司才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效益的公司类型。设立子公司的条件多样......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限额是多少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限额是多少铁路运输量是非常大,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之一,铁路运输基本上都是长途运输,发生损害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铁路部门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们在下文解答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限额是多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人发生工伤的情况比较普遍。发生工伤后,应该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人发生工伤的情况比较普遍。发生工伤后,应该申请工伤认定,这样才能通过工伤登记确定赔偿标准。目前,涉及到人身伤害的鉴定的还有司法鉴定机构,其可以就当事人伤残程度做出鉴定。那么职工受伤后可以去司法鉴定工伤吗?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十级伤残鉴定需要赔偿多少,学生在学校床上螺丝掉了把足踝骨摔骨折了,15岁的娃娃还
·离婚,感情破裂,起诉离婚
·我今年63岁病情很严重腰椎压缩性骨折好几了不能动了想问一一问
·国家规定的工伤死亡赔偿额
·自家土地囗头让他人种植多年,想收回,对方不同意,
·在农村新建养殖场没申办养殖用地许可证是属于违建吗?
·快递中物品损害,要求谁承担责任
·张律师你好,你的电话是多少?之前你帮我处理一件案子,现在有事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