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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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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婚姻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在有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况下,要想撤销婚姻登记可以到民政局或者是到法院去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tjlytel}}>

  1、婚姻的撤销权须按法定方式行使,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在有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况下,要想撤销婚姻登记可以到民政局或者是到法院去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

  

  2、法律规定: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分析:“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 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在判断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行为人在主观上需有胁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对受胁迫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损害,为了达到迫使受胁迫人结婚的 目的,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2)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这种行为足以达到让被胁 迫者产生恐惧,或直接现实地对被胁迫者进行身体上或精神的 伤害。(3) 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比如男方对女方说“你 不与我结婚,这块手表就不送给你”,这里,男方的言行仅仅是取 消赠与的表示,并不构成非法胁迫行为;而如果男方对女方说 “你不与我结婚,我就将你家的房子烧了、父母杀了”,男方的这 种言行就是非法胁迫行为。(4) 受胁迫方因行为人的胁迫行为而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 按照胁迫者的要求,同意结婚。

  欺骗对方,说自己很有钱,能带其出国,如伪造自己的学历、经历、职业、职务,如谎说自己家境显赫、富有,如隐瞒自己的疾病,隐瞒自己的前科,隐瞒自己有子女,隐瞒自己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tjlytel}}>,隐瞒自己的已婚史等等。上述列举虽属欺诈,但却不能因此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因为欺诈的情形非常复杂,有的欺诈,如隐瞒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已婚的欺骗未婚的,法律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其他因欺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tjlytel}}>,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一)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tjlytel}}>,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二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tjlytel}}>,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4、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撤销婚姻登记的程序: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tjlytel}}>;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补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5、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一旦通过政府登记的方式成立后,民政机构“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都不予受理。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尽管本案中的行为是一个存在瑕疵的行政确认行为,但纠错行为同样要符合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不能用一个错误行为去纠正一个瑕疵行政行为。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tjlytel}}>,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作了进一步细化,“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当事人可以将民政部门列为被告,以审查不严,注册登记有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来达到法律救济的目的。

  

  6、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事务的程序。①查验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这里应当注意的是<{{tjlytel}}>,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③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④婚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tjlytel}}>。⑤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民政部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四条第(三)项规定<{{tjlytel}}>,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故申请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应当向作出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出,即向被告区民政局提出,其申请要求被告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案例一:原告孙某某曾于2014年向L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XX城民字第XX号结婚登记行为,该案经L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孙某某不服,上诉于高院,经高院二审审理,维持了原裁定。之后,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区政府及民政局提出申请<{{tjlytel}}>,要求二被告撤销XX城民字第XX号结婚登记行为。二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对孙某某的申请作出答复,孙某某遂于2015年7月16日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限期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民政局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关于不能为孙某某撤销结婚证的通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婚姻一方当事人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才能申请撤销结婚证,原告孙某某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未对XXX民字第XX号结婚证予以撤销。该通知已经书面告知该院。原告孙某某收到该通知后不撤诉,并要求对二被告拒不撤销XXX民字第XX号结婚证的行为进行进一步审查。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区民政局撤销XXX民字第XX号结婚证的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tjlytel}}>。《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及《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可见,法律法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受胁迫的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婚姻<{{tjlytel}}>,且有期限限制,即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告民政局认为原告孙某某以男方某在结婚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为由要求撤销婚姻于法无据,并作出不能为其撤销结婚证的答复并无不当。

  

  案例二:张某和王某通过相亲认识的,二人认识不久就领取了结婚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闹矛盾。张某的姑姑在得知张某之所以同王某结婚,是受到王某的胁迫后,张某的姑姑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和王某的婚姻吗?<{{tjlyte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tjlytel}}>:“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即张某。张某的姑姑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和王某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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