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离婚时对方能要求分割吗?

首页>>法律知识

    1、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包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2条的规定。

  2、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3、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4、被征收、被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出资、建造和翻建情况

  首先需确定宅基地上房屋建造于婚前或婚后。婚后建造的,一般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建造的,一般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宅基地上房屋存在案外人和翻建、扩建情况的,因实践中大部分宅基地上房屋未经不动产登记,认定房屋部分补偿时需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的权利人情况、《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的申请人情况和实际出资情况。

  

  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添附和装修部分的出资情况

  添附和装修部分不影响被征收、拆迁房屋的产权份额,但由于添附和装修部分补偿很难与房屋部分补偿剥离,通常被包括在房屋部分补偿范围内,故可能影响夫妻双方对征收、拆迁补偿中房屋部分补偿份额的认定。

  若添附和装修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般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若发生在婚前或存在案外人的,主要根据出资情况认定相关权利人,从而综合认定房屋部分补偿的具体分割份额。

  5、夫妻诉讼离婚,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由于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拆迁问题,使当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来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法院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6、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没有过任何添附行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过任何差价,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该拆迁安置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实务中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规定该拆迁安置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应平均分割。该观点虽然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实现了形式上的公正,但这种简单处理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之规定,该拆迁安置房如果未登记或登记在一方名下,应是个人财产,一经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原产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现行产权登记制度,当事人办理房产证需夫妻双方到场,并提供结婚证,单身者则提供单身证明,可见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原产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被登记”房产的情形在笔者所在城市屡见不鲜。笔者认为虽然该拆迁安置房依《物权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处理这种拆迁安置房时,不能只考虑物权的公示原则,还应考虑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产权登记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拆迁安置房的来源等因素,对被拆迁安置房的原产权人予以适当多分。

  

  如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或添附,此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笔者认为,扩建或添附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确定房屋的归属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份额较多的一方。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取得拆迁安置房存在补差价的,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考虑所补差价的来源,如补的差价是原拆迁产权人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或用拆迁人补偿给特定原产权人的附属物、装饰、装潢,树木等补偿款予以冲抵,则应认定该拆迁安置房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差价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结清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拆迁安置房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对一方的拆迁安置房进行装潢的情形,此种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笔者认为装潢是拆迁安置房取得之后对房屋的一种修饰,装潢款与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任何关联性,这种情形并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应从公平角度出发,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7、案例:原告陶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春相识,2012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分居生活。庭审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

  另查明,2012年12月,合肥市蜀山区某工程拆迁中,以被告为户主(户下五人)共安置住房三套,尚未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双方均言明无其他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尚有原告陶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蜀山区某镇重点工程搬迁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某民委员会出具的某工程拆迁范围内新增人口公示表及被告提交的婚前财产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与被告王某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影响了夫妻关系,现原告陶某起诉离婚,被告王某亦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因以被告为户主安置的房屋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且涉及其他拆迁安置人口的财产权利,故本案中不宜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诉讼。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离婚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夫妻在离婚协议上面签了字后,协议并不是马上就会生效,那到底离婚协议什么时候生效呢?若不生效的话,就无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而在生效之后,也有可能出现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又该怎么办?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离婚协议什么时候生效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前提......


·哪些情形下会判离婚
      现在人们的思想已经不再那么传统,离婚变成了很常见的事情,而这其中也不乏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离婚的。这种时候,一般需要法官做出离婚判决才行。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法官会判离婚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哪些情形下会判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


·法院设立关于男方过错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一、因男方过错,夫妻离婚财产归女方是否可以?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


·拒付抚养费可以起诉遗弃罪吗?
      对于很多的离婚人士会有这样的疑问,孩子判给了自己,但是另一方长时间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日常生活。很多人对抚养费和遗弃罪并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其中区别。那拒付抚养费可以起诉遗弃罪吗?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一、不给抚养费,不构成遗弃罪。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案件可......


·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怎么做?
      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怎么做?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B欠A1万元,C欠B1万元,A债权人,C是次债务人,A就可以向C主张权利。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


·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是什么?
      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是什么?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知道专利权的转让是什么?以及专利权的许可使用又是什么?我们的知识产权法上有没有对于专利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是什么作出相关的法律解释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是什么,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我们的法律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当事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1、注意应享有先行告知权。  公安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注意应调解的情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解决途径是什么由于国家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市场经济注入活力,所以制定了很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因此,大量的中小企业发展起来。由于中小企业的类型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企业类型,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是中小企业的一种。那么,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


·交通事故当事人伤残评定的期限是多久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之后,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基本就会痊愈,而在此时就需要实际对交通事故作出处理,就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要求对方做出赔偿。不过在主张赔偿之前,需要先进行伤残评定。那么交通事故当事人伤残评定的期限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交通事故当事......


·公司债券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公司债券的基本概念是什么?在投资理财市场上,而债券投资是比较主要的一种形式,深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债券有很多种分法,根据发行主体不同,有国债和公司债券。可能很多投资者对国债投资比较熟悉,在公司债券方面了解的不多。那么公司债券的基本概念是什么?下面我们给投资者普......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房屋的买卖与城市房屋买卖有所不同,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因此就很容易发生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那作为购房者,遇到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咋处理呢,这也就是说,应如何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一)争议双方......


·集资诈骗员工处理结果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中,存在着各类各型的经济诈骗。集资诈骗正是其中一种,使用非法的诈骗性手段收集资金,严重扰乱了社会的金融秩序。既然集资诈骗是违法行为,违法就会收到法律的制裁,那么集资诈骗员工处理结果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简单聊一下。参与集资诈骗的员工会怎么处理,要根据......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0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相关内容
·南京合同审查律师
    南京合同审查律师提供合同拟就撰写、合同审查、合同审核、合同纠......


·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乘车路线、会见手续等
      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地址:上海市关港路281号(老地址:龙吴路......


·交通事故诉讼立案要符合什么条件
      要是遇到了交通事故方面的纠纷,此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当然多数人还是会选择向法院起诉,但此时要想法院立案的话,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交通事故诉讼立案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交通事故诉讼立案要符合什......


·单位能否认定员工自动离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抓住员工的一些错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把错误推到员工身上。单位经常使用的方法就是员工自动离职,单位能否认定自动离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企业入职之前我们是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进行证实自身的言辞以及办
      企业入职之前我们是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进行证实自身的言辞以及办理一些相关事宜的,不过当前对于入职需要准备的材料很多人都不知道,事后再进行准备寻找的话会浪费很多的时间,而且可能让企业降低对自身的好感度,认为是一个考虑事情不周全的人,那我们在上海......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索要抚养费,我离婚时协议不要前妻支付抚养费
·如果我们离婚房子该如何分割?
·房产买卖更名,您好,您好,无产权的房子还是需要谨慎处理。无产
··辞职后扣工服190元合法吗
·关于下岗职工被判刑出狱后退休问题的最新规定?
·你好,打听一下,手机网上*博,输钱太大,群主获取高利,请问可
·宅基地证现在还可以办理吗
·我一熟人进里快2个月了现在还不批捕意为这什么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