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河北省道路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如何规定的?

首页>>法律知识

    河北省道路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如何规定的?
  
  在当今时代,因为道路建设而征地拆迁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同时,为了保证被征地人一方的利益,肯定会给予相应的补偿,以弥补其损失。对此,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补偿安置费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应河北省的朋友们的需求,将河北省道路征地补偿安置费相关规定,介绍与您。
  
  河北省道路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地方投资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建设用地(包括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以及取土、挖砂、采石用地),乡级以下公路用地的补偿、安置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按规定,向县、市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局申请批准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县境内地方公路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地、县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预批用地控制数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必须全部办完征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工程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倍计算。征用林地(林木除外)和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按县统计局统计年报资料中被征地乡的产值核算。具体计算方法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三)被征用土地附着物(如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规定执行。
  
  (四)占用无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占用有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计算。
  
  (三)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需临时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征用城市(含工矿区)菜地,每亩二千元以内;征用县城城关菜地,每亩一千元以内。
  
  第九条 县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用耕地,其耕地占用税统一按每平方米二元计征。
  
  第十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建筑物,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可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土地管理局统一承办,并实行费用包干。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能够帮助到河北省的朋友们了解到想要知道的内容。在这里我们也要提醒您,如果对给予的补偿安置费有异议,一定要及时的提出来,然后与相关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协商,以便用更好的方式解决。如果此方法未能解决问题,那就可以选择向法院上诉,交由法院处理。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土地使用权差额所得税需要缴纳吗?
      土地使用权差额所得税需要缴纳吗?国家单位及个人都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也有权利对其进行转让出售,土地在转让出售过程中所要缴纳的税收种类有很多,如果出售土地时的价钱与土地原价不符,是否需要缴纳差额所得税呢?下面我们整理了土地使用权差额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资料。一、土地使用权差额所得税需要......


·湖北宜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湖北宜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


·小企业征地流程简介
      小企业征地流程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并且涌现出很多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市场乐观的项目。因此,征地建设对中小企业来说更是迫在眉睫,那么中小企业征地流程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呢?下面,我们将为你作一个简单地介绍。(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
      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我国各地的基本民情不一,导致各地的经济发展水水差异很大,故而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而了解一个地方征地补偿标准就重要的办法就是熟知当地政府所颁发的文件,由于不少朋友反映不知道长沙的征地补偿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所以我们整理了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条......


·私募基金外包制度是什么?
      私募基金外包制度是什么?一、私募基金外包1、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是指其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分红、赎回(退出)等活动。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是指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类财产性犯罪,每年都有大量的社会青年因敲诈勒索而入狱。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都是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我们不禁要问,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区别都在哪些方面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解答疑惑。一、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死刑缓刑规定有什么内容
      死刑缓刑也就是死缓,通常对那些不是必须要判处死刑的罪犯,往往就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死缓,我国的最新规定其实就是在刑法修正案九里面。那到底死刑缓刑规定有什么内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其执行......


·公司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B.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C.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


·高空坠物砸车物业有责任吗?
      高空坠物的危害我们都知道,但是还有很多人对高空坠物所带来的危害并不在意,以为自己不会遇到,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高空坠物是很经常能发生的,如果是比较幸运,高空坠物一般不会造成什么后果,关于高空坠物砸车物业有责任吗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规定。高空坠物砸车物业有责......


·怀孕期间公司倒闭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市场经济竞争那激烈,因此有很多公司在竞争的过程中出现倒闭或者被吞并的情况,公司倒闭直接影响的将会是公司的员工,因为员工直接会面临的是失业带来的压力,以及生活经济压力,那怀孕期间公司倒闭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一、公司倒闭孕妇赔偿标准:......


·上海工伤鉴定的时间限制吗?
      劳动者如果在上班期间发生意外情况导致人体受到损伤的,会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就可以针对人体受到的损伤申请工伤鉴定了。那上海工伤鉴定的时间限制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一、上海工伤鉴定的时间限制吗?我......


·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和抵押?
      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者政府将土地以承包转让的方式租用给企业或者个人,其中农村的土地承包使用最为常见,很多人发展经营,因为特殊原因会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质押出去。那么,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和抵押?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相关内容
·南京市浦口区律师
    南京市律师为南京市浦口区个人和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服务范围......


·大竹县离婚律师原创:离婚起诉状
      离婚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a......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一、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先诉抗辩权法律解释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法律解释是什么?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抗辩权总共有三种,即同时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其中先诉抗辩权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抗辩权,抗辩权是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后期能够有效足额的得到赔偿而产生的,伴随着先诉抗辩权法律解释实施,合同......


·导致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很多时候夫妻离婚都是因为感情变淡甚至感情破裂,而这主要也会体现在一些具体的情形上面,就包括一方出轨、有恶习等等。那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可能会导致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导致离婚的情形有哪些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又应该怎样去争取回来我25日的工资呢?
·开立资本金账户应该怎样操作
·你好,我有一个刑事案想咨询一下,
·我家做XX代购,XX直邮回国。最近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举报到药监局,说我们的东西没有
·你好陈律师,是这样的我在潮阳看守所关押期间账户余额还有140
·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爸爸80在棉花厂上班,把手弄断了,成了三级残废001厂里改格,一次性补
·他是上门的,孩子会判给谁
·私营合股企业四个股东管理制度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