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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支付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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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是
离婚
的话,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同时需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处理才行。而此时一方获得子女的抚养权,那么另一方也不能就此免除抚养义务,而是需要实际支付相应数额的抚养费。实践中确定抚养费数额是大事,但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也是需要确定的。那到底
离婚
抚养费支付方式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
离婚
抚养费支付方式有哪些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
离婚
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二、孩子抚养费支付到什么时候?
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写得很清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换句话说,父母
离婚
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时止。子女年满18周岁仍不能独立生活,确实需要父母给付必要生活费、教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法院会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那什么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上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大学生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案件。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对于这种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父母确无给付抚养费能力,而子女能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能够维持正常生活和学习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担起生活费、教育费。关于
离婚
抚养费支付方式,我国主要规定了两种,即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而在分期支付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是按月支付还是按季度或者按年进行支付。日后随着客观情形发生改变,其实也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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