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建设工程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如果建设工程

首页>>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获得保证,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增强企业的信誉。所以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是处于核心地位。我国为了促进建设工程的质量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快跟着我们的脚步来看一下吧。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第六条 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所有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后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细则资质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省建设厅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按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到省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检测机构因破产、解散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厅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业务(不含专项检测)肢解成若干部分委托给几个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义务、责任以及争议仲裁等内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指定检测机构。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等,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十四条 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并经主检人、审核人签字。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依据检测数据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资质专用章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章。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省外检测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并定期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其中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至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省建设厅对检测机构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比对试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检测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暂停该比对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建设厅。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信用档案是审批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和资质延期及检测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公开。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细则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设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厅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第八条所列行为的,省建设厅不予审批,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一共有三十七条。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三度烧伤工伤赔偿多少?
      对于一些从事高危行业的劳动者来说,工伤事故很容易发生。对于不幸遭遇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来说,尽快得到工伤赔偿是最为现实的事情。但是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索赔的具体步骤以及赔偿的具体标准等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三度烧伤工伤赔偿多少的相关法律知识。一、三度烧伤伤残等级认定三度烧伤只是......


·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工伤谁负责
      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工伤谁负责一、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工伤谁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虽然劳动者在实际用人单位工作,但劳动者只与派遣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费用也......


·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离职工资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试用期,对于步入职场的人来说肯定都不陌生,虽然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有试用期,但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同时也给双方一个相互适应、选择的机会,一般都会有试用期。那如果我们在试用期就想辞职了,那还有工资吗?下面,我们就来和您一起探讨试用期离职工资规定的事。一、关于试用期《中华人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有哪些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有哪些?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不仅需要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步骤仔细完成工作,还需要有专门的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状况的验收。在具体的验收活动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也有不同的资质等级,不同级别的检测单位可以接受不同的工做任务。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


·新三板挂牌公司改制对发起人的要求有哪些
      新三板挂牌公司改制对发起人的要求有哪些?企业改制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经济活动,企业领导层,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时会选择对企业进行改制。新三板挂牌公司是一种与炒股有关的企业,若此种类型的企业需要进行改制,发起人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你是否知道新三板挂牌公司改......


·继子女有继承权吗?继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子女享有继承权,那么继子女呢,是否也同样享有继承权呢?而且继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继子女的继承权的问题吧。一、什么是继子女?继子女是指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二、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继子女......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一、抢劫罪的量刑标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解决当前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是什么?
      解决当前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是什么现如今,医疗纠纷发生的频率以及数量等等越来越大,这也导致我国的医患关系十分紧张,医患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影响社会的和谐建设和发展。当我们面临医疗纠纷的时候,一定要采取周全的处理措施。那么,在我国,解决当前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是什么......


·山东省医疗责任保险最新政策 医疗责任保险是常见的一种保险类
      山东省医疗责任保险最新政策医疗责任保险是常见的一种保险类型,如果在保险期间因为医疗事故而发生经济赔偿,那么医疗机构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承担赔偿责任。今天我们就以山东省为例,为您介绍山东省医疗责任保险最新政策。山东省医疗责任保险最新政策......


·浙江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工伤鉴定部门将员工的工伤伤残鉴定一共分为10个级别,员工的工伤如果能够评上级别的话,才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当然也是和员工的工伤伤残鉴定级别紧密相连的,这国家都是有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浙江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指导意见,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


·企业改制操作方法4--同业竞争
          改制过程中,为了防止控股股东与改制的公司在同类产品和同等服务上产生竞争,必须明确产品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必须在产品的功能(产品的功能上加以区别,逐步缩小市场范围)、销售范围(产品的销售范围加以区别,公司与控股股东尽可能不抢占同一个市场)和时间......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相关内容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南京律师提供南京免费法律咨询、南京律师在线咨询、法律法规查询......


·衢州市律师谈民间借贷的法律处理
      近几年频频爆发民间资本的疯狂闹剧,如温州民间借贷引发的危机,......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怎么处理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为死缓,这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量刑方式,而是属于死刑当中的一种的,另一种为死刑立即执行。而死缓的有一个两年的考验期,那要是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话该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怎么处......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一、《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是怎样的?1、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小孩在商场受伤怎么理赔
      小孩在商场受伤怎么理赔一、小孩在商场受伤怎么理赔如果商场担责的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肇事者负对其死亡负刑事责任吗?
·工地受伤,老板不闻不问!
·房屋住宅基金,我想问问头段时间国家提倡的私房一次性缴纳的住宅基金和街道要求缴纳的
·律师你好,对方酒驾无理取闹,拿凶器打人,还请了帮凶到我家门口
·房产纠纷,我跟别人买了一套房子
·关于企业罚款一事,我的朋友在饭店做领班
·律师您好,请问员工患病在治疗期间,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病假
·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协议书可以律师代写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