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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人口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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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人口认定是怎么规定的?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正加紧城市化建设。建设机场、铁路等公益设施可以给人们的生活水平带来很大的提高,但这也会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征收过程中,会对征地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偿并安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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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发放与被征地人员家庭内人口会有关系。那么,征地补偿人口认定是怎么规定的?我们来了解一下吧。一、征地补偿人口认定是怎么规定的?截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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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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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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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截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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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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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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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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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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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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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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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家中的;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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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家中的;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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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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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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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农村常住户口,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情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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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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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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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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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2、户口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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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迁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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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5、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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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至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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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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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被征地的家庭来说,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人口认定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在当地有户口且居住满一年是认定安置人口的基本条件,但实践中会有一些特殊情况使得一些人员不符合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所以国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员如退伍军人、服刑人员等又做了另外的规定,以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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