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青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首页>>法律知识

    青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所有的,对于个人来说,指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由于我国各地的基本民情不一,故而各地实行的政策也是存在差异的。今天律师354我们给您带来的是青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相关规定。
  
  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1990年6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填海开发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块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设施和地下资源、文物、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已经所在国(地区)注册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市指定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活动均是有偿的。国家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城市建设及土地开发基金。第
  
  七条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具体事务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办理。
  
  属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事务,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产,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公寓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管理局应向有意使用土地者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四条协议出让程序:
  
  (一)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适用于非盈利性用地,特殊建设用地或扶持优先发展的建设用地。
  
  (二)有意使用土地者持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购买有关资料。
  
  (三)有意使用土地者在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包含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的用地意向书。
  
  (四)市土地管理局接到土地建设方案和用地意向书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五)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协议后,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应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六)土地使用者应在合同签定后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一次或分次向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七)土地使用者缴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招标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有公开招标和定向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通过新闻宣传媒介发出的招标;定向招标是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发出的招标。
  
  (二)市土地管理局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参与投标的资格范围,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四)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日期内,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保证金(不计息)后,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五)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给予中标证明书。开标、评标、决标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无效。
  
  (六)中标者在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七)中标者应在合同签定后的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一次或分次向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未中标者所交投标保证金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予以退还。
  
  (八)土地使用者缴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九)中标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拍卖出让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叫价、应价,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二)公开拍卖前,市土地管理局发出土地拍卖公告。
  
  (三)竞投者应在公开拍卖五日前,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购买有关文件和资料,领取竞投牌号。
  
  (四)参加竞投的应是有意使用土地者本人或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竞投的必须出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法定文件。
  
  (五)公开拍卖时,由拍卖主持人宣读土地使用和拍卖须知,公布见证律师、公证人员名单,介绍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地块的概况,公布底价,竞投人手举牌号应价。
  
  (六)通过竞投,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即时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七)土地使用者应在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到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八)土地使用者缴付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九)竞投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主持人有权停止该地块的拍卖。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须事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审查,经批准后,按规定补缴出让金,重新签定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期,经同意后,须重新确定和缴纳出让金,办理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建筑工程的资金已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先到市土地管理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定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须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和公证机关公证。未经批准和公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应向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
  
  转让增值费为转让人在转让中莸得的土地使用权增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四条转让后的土地使用者应同时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一起转移。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用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分别到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产局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土地管理局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土地管理局可以规定最高限价。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者转让经市规划局同意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而获取经济效益的,须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并补缴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以有偿出让和转让方式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第三十六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以在市土地管理局的登记顺序为准。
  
  第三十七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公证、认证,并办理过户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失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期满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内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土地管理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回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注销登记。
  
  出让合同规定必须拆除的设备、建筑物、其他付着物,由土地使用者按时拆除和清理,或缴纳拆除清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收回使用权。因特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管理局,应在六个月前,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理位置、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
  
  第四十二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等,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金额,按出让合同的余期、土地的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价值和出让金等项内容,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补偿金额协商有争议的,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按规定日期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影响补偿金额的最后确定。
  
  第四十三条收回出让合同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也可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进行易地交换。交换时,双方应在协商确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和换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额后,进行结算。
  
  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重新修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办理各项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第四十五条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建筑期限内,所投入的建设资金未达到规定的最低建设费用要求或没有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投足资金,限期竣工,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而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市土地管理局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不按期缴纳各种费用的,市土地管理局除限期追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市土地管理局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市土地管理局应赔偿土地使用者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投入建筑工程资金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
  
  第五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在办理出让、转让手续时,必须按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管理费。
  
  第五十三条土地使用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或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今后有修改的,不涉及修改前已签订的合同。第五十五条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执行。
  
  熟读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是十分有必要的。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拥有该土地的处分权,在转让过程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需要缴纳受让金,并且需要依法纳税。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具体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一、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的日子,即产权。登记之日即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按照取得土地的用途可确定出让年限为N年,N年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一日即为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异地购房可以贷款吗?相关流程是怎样?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很多人选择在异地工作,这些人到了一定阶段就考虑购房事宜了。那么异地购房可以贷款吗?异地购房都有哪些流程?对于这个您比较关心的话题,我们通过下文给您做一个简单说明。一、异地购房可以贷款吗?异地购房是指购房者的户口所在地和要购房屋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份......


·土地使用权人写谁的名字有什么作用
      土地使用权人写谁的名字有什么作用提到土地使用权,想必您都不陌生。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对每个公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时候,需要填写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在土地使用权名字的填写上,写谁的名字是很重要的。这对以后土地的使用和分配以及土地所得利益的划分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土......


·很多人在醉驾被拘役之后会很不配合,并且反抗,遇到这种情况时,
      很多人在醉驾被拘役之后会很不配合,并且反抗,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应当怎么处理呢,相关法律都对其有了明确的规定,有关醉驾拒役相关规定我们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我们认为醉驾拘役行为是一种对国家的司法权威不尊重的行为。我国《刑法》当中对醉酒驾驶机动车......


·把汽车改装一下会违法吗
      把汽车改装一下会违法吗?有的人在购买机动车之后,发现自己不喜欢汽车的外形,于是就自己动手开始改装,将汽车的外形改成自己喜欢的样子。那在我国把汽车改装一下是否属于违法的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把汽车改装一下会......


·什么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


·离婚时,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尚未取得房产证,可以主张分割吗?
      11.离婚时,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尚未取得房产证,可以主张分割吗?可以,但因房产尚未取得合法的所有权证件,故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房产已经交付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后房产由谁居住使用。在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当事人可......


·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虽然不至于一切都在百废待兴,但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一切都显得不太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以及土地规划,城乡发展的相关法律都是从已经有过的实践和其他法律参考而来的,难免会有一些缺漏的地方。那么,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我国旧刑事......


·泉州征地补偿标准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泉州征地补偿标准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


·私募基金银行托管流程和作用
      私募基金银行托管流程和作用私募基金银行托管流程1、签署基金合同,这是基金托管人介入基金托管业务的起始阶段。  2、基金募集,这是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备阶段。  3、基金运作,这是基金托管人全面行使职责的主要阶段。  4、基金终止,这是基金托管人尽责......


·在我国工亡有谁提出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如果发生工伤死亡的,情况和性质就比较严重了,如果真的是工伤致员工死亡的话,肯定是需要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的,因为要对员工进行赔偿,也需要搞清楚什么原因导致员工死亡,所以工伤认定是必不可少的。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工亡有谁提出工伤认定?一、在我......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相关内容
·阜宁县看守所
    盐城市阜宁县看守所位于阜宁县新沟镇中心村五组,盐城市“涉艾”......


·债权债务纠纷如何处理,看了就明白了
      案件需要提供的信息    一、自己的姓名......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二>中国公民......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和由来  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有专利侵权行为承担什么责任
      有专利侵权行为承担什么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多数情况下都是会给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因此,专利权人可以收集相应的证据,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那具体来说,有专利侵权行为承担什么责任呢?如果你对此不是很清楚,那就看下面我们为您做的介......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讨要押金,因在上班时和同事打架而决定离职
·能否享受城镇居民的赔偿待遇
·二审审结后是一审法院执行还是有二审法院来执行?
·罪犯致伤另一罪犯,监狱负民事责任
·你好!咨询一下,我有一侄儿参加打群架,他没有动手,会判刑吗?
·公司拖欠工资,我在一个公司上班两个月了什么协议都没有也没有合同
·档案(我的档案不是人事档案)能从县级调到市级么?
·*博以别的借口找私人借钱10万元左右承诺几日之内还钱,但已无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