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侵害名誉权的处罚 名誉权是我们每个人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侵

首页>>法律知识

    侵害名誉权的处罚
  
  名誉权是我们每个人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侵犯名誉权就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对于被侵权的人来说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让侵权人承担责任、接受处罚。整理了关于侵害名誉权的处罚的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侵害名誉权的处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由此我们可知=侵害名誉权的处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可以
  
  1.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费用有侵权人承担
  
  2.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
  
  4.给付延迟履行金
  
  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相关资料,侵犯人身权的处罚主要是在精神方面的要求,比如说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然被侵权人也可以要求侵权人经济赔偿。对于这种侵权行为,我们一定要严加打击,如果还想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可以到找专业的律师咨询。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劳动关系有什么特征?
      我们知道一般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一种关系,当然,有些情况下这二者之间建立的可能是劳务关系,这需要区分清楚进行处理才行。那从法律上来看的话,究竟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呢?具体又有怎样的特征?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一、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劳动关系......


·为什么贷款集体土地使用证用不了?
      为什么贷款集体土地使用证用不了?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者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我们知道,在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的,那么就是说,使用集体土地拥有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时候因为某些原因我们要进行贷款,我们会发现集体土地使用证用不了,这是为什么呢?下......


·医疗过失行为找谁申请鉴定,怎么鉴定
      医疗过失行为找谁申请鉴定,怎么鉴定一、医疗过失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得政部门可以商......


·签订动产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包括什么?
      签订动产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包括什么?质押合同也和其他的合同一样,必须具备了一定的实质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什么1、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寻衅滋事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


·猎德村旧村改造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在日新月异的今天,政府部门为了加快现代化的建设,许多城中村都面临着改造。城中村的拆迁改造是为了让城市良性的发展更好的融入现代化城市。猎德村就是广州市天河区第一个改造的城中村,居民所关心的无非就是对于自己居所的拆迁补偿了。我们在网上收集了一些资料,帮助您了解一下......


·起诉离婚要什么材料
      起诉离婚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此时启动诉讼程序是很重要的,并且还要求当事人提交一定材料,那到底起诉离婚要什么材料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起诉离婚要什么材料(一)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


·轻微医疗过错如何区分?
      轻微医疗过错如何区分?一、什么叫医疗事故责任程度“责任程度”即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也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它是条例中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应考虑的三个因素之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过失......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相关内容
·浦口讨债公司合法吗?
    讨债公司合法吗?南京浦口区律师提醒讨债公司不合法,慎重选择......


·承德律师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


·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全文是怎样的
      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全文是怎样的国家虽然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但并没有限制其他省份制定具体的验收实施细则或着更高标准的验收标准。验收标准的规范统一化,便于统一管控工程的施工质量,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那么,浙江省住宅工程质......


·哪些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十、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条修改为:[污染环境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机动车转弯,电动车避让不急,摔地上,我全责,因电动车车主拿
·离婚后我该怎么做
·朋友欠钱不还,拉黑所有联系方式,微信支付宝实名注销。
·我想打民事诉讼官司,开发区湾里
·即墨区原佳丽毛巾厂上班的档案年龄错了身份证是对的现在已到退休
·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公证书。我能否取消公证书,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欺炸
·劳务工在施工现场因为疾病死亡 我们该如何处理这件事san
·公司欠工资你可以授理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