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对
离婚夫妻的财产做出判决之前,也是要先审查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这就说到了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您知道我国规定的
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具体是多久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 诉讼时效的设定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系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及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民事权利当事人有权向债务方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若将主张权利的时间设定过于长久,则法律机关必须就已经发生很久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将耗费更多的法律资源,也避免对已经趋于稳定的社会关系发生颠覆。从当事人方面来看,在法律已经设定了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及时请求法律机关保护其权利,可以视为其以行为对法定权利进行放弃,从而也免除了债务人的强制义务。诉讼时效的积极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地行使权利,以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二、 我国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此条规定,夫妻双方在
离婚之后,仍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这一部分财产法律上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应该是共同共有,则另一方可以从发现上述行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分割财产。此时要求分割财产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不属于其他特殊诉讼时效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
三、 涉外
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
法院对涉外
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同时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
离婚案件,
离婚以及因
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
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
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本文以下则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四、
离婚行为发生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离婚行为,按照中国婚姻法律规定存在两种形式。第一种方式是自愿
离婚。《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的,准予
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离婚证。在自愿
离婚的形式下,夫妻双方结束婚姻状态的时间应当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
离婚证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法院判决
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
离婚案件时发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
离婚案件进行判决。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同意
离婚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符合登记
离婚的条件的,从中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
离婚登记并颁发
离婚证时,双方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关系终止。若其中一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异议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提起相关诉讼。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起诉
离婚的,经过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婚姻关系终止的。则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终止。其中乙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提起相关诉讼。
在中国境内办理
离婚手续本身即适用了中国法律,则再行依据中国法律提起相关财产分割诉讼顺利成章,自然难以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其诉讼时效也应当从发现财产之时开始起算。
五、
离婚登记行为发生在境外的诉讼时效起算。
各国婚姻制度尽管存在着很多差异,但是
离婚基本上也采用登记和判决两种形式。我国对于在国外做出的
离婚登记和
离婚判决采取了宽泛的承认制度,原则上认可当事人可以在境外进行
离婚,但是若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效力,则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或履行必要的手续。
婚姻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一种人身关系,
离婚的结果是解除双方存在的夫妻关系,使得双方的婚姻状态归为可以以结婚的状态,从而为一方重新登记结婚扫除法律障碍。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姻登记制度,缔结婚姻必须进行登记。关于在境外进行
离婚登记的效力,我国在《关于
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当中有关再婚涉及的境外
离婚登记的规定,是我国对待境外
离婚登记的效力法律依据。该规定就两种主体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一种是
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离婚的,
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第二种是针对的对象
离婚的外国人的,规定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
离婚证件,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离婚的,
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几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认可当事人在境外通过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登记,即境外法定登记机关做出的
离婚登记可以成为当事人
离婚的证明,只要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即可。即夫妻双方结束婚姻状态的起算时间直接从境外
离婚登记机关的登记之日起计算,无须重新经过中国境内司法机关的法定承认程序。所以若夫妻婚姻关系通过境外
离婚登记而终止的,则可以依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就相关财产在中国境内进行诉讼。
六、
离婚判决由境外司法机关做出的诉讼时效起算
各国法院对本国的当事人享有
管辖权,除非国家之间就民事判决的承认达成协议,否则一般各国均不承认他国对本国当事人所作的判决。但是由于婚姻关系是最基本的人身关系,对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在对待外国法院所做出的有关婚姻关系的民事判决,在不违反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各国一般均原则可以予以承认。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对境外法院做出的
离婚判决实行的是由法院做出承认与否的法律制度。根据相关法律。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
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
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
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外国公民如果其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
申请承认的结果是该
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民事效力从裁定之日起在中国生效,即从裁定之日起申请人方可以视为已
离婚,并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当然该判决书的境外效力在判决书作出之日起就在境外发生效力,无需得到中国法院承认与否。换言之,在中国法院作出承认裁定之前,当事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也无法取得婚姻登记。同样,如果一方当事人欲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分割相应财产,则只能在
离婚判决被中国法院承认之后方可进行,若在此之前即提出分割财产,因双方婚姻关系还未被中国所承认,当然就不能算双方已经
离婚,自然也就不能适用1087条的规定。
所以在外国法院作出
离婚判决并被中国法院承认的情况下的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时效最早也只能从
离婚判决被法院承认之日起才可以开始计算。当然若新发现财产在承认判决之后的,该诉讼时间应当从发现财产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
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是
离婚夫妻的情况不同,是会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尤其是在涉外
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比较多的,这还需要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解。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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