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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当中,您可能因为工作的原因都需要进行租房来解决自己的吃住问题,但是在租房的时候,我们在这里要提醒您一句,针对房屋内的一些东西,自己最好不要进行人为的损坏,如果对房屋内的东西进行转换的话,自己是有义务进行维修的。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租赁房屋的维修范围主要有哪些?
  
  一、租赁房屋的维修范围主要有哪些?
  
  防水、水电暖燃气等管道器具线路的维修,室内装饰家具的维修,及其他维修项目。具体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二、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首先,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原则上由出租方承担,但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条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出租人有义务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负有维修义务。当然,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也有例外:
  
  一是双方如果明确约定,相关租赁物或附属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以双方约定为准。
  
  二是如果租赁物或附属物是因为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式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而造成损害的,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以承租人正常使用,且双方并未约定由承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为前提。
  
  其次,如果出租方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方应妥善处理应对,不能放任不管。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当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时,法律已明确了承租人的权利,即可以自行维修,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费。承租人可以起诉要求出租人承担,也可以直接从租金中扣除,这是出租人的权利。
  
  三、租户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应该如何处理?
  
  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陷阱。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产用等等。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对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有重大影响,所以法律规定,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为商用等,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
  
  在上述资料当中,我们针对租赁房屋的维修范围主要有哪些的问题,为您做出了详细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租赁房屋内的维修范围主要包括室内装修家具的维修,防水、谁电暖器等管道器具的维修等。当然如果还有其他的维修事项的话,还是要具体看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过如果是租客对房屋内的东西损坏的话,需要租客自己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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