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抢劫罪和持枪抢劫罪有什么不同

首页>>法律知识

    犯罪分子抢劫他人财物的时候,有可能是徒手进行抢劫的,也有可能是持枪抢劫的,既然都是抢劫财物的行为,那么持枪抢劫和一般的抢劫到底有什么不同了?我们在下文做了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抢劫罪和持枪抢劫罪有什么不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上可知,持枪抢劫是属于抢劫罪的一种,只是持枪抢劫的行为是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判处的刑罚相对于一般抢劫罪而言要重。

二、抢劫罪如何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三、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作为抢劫论处。

持枪抢劫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的危险性更大,因此,他的处罚相对于一般抢劫罪而言要重许多,一般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你现在处于相关法律纠纷中,建议你通过网站委托你所在地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怎么对脱逃罪量刑处罚,脱逃罪判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能够构成脱逃罪的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后,就会构成脱逃罪。那么我国对脱逃罪是如何量刑处罚的呢?我们为您介绍。一、怎么对脱逃罪量刑处罚《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


·醉驾是否要被拘留 醉驾要被拘留吗?
      醉驾是比酒驾还要严重的行为,在我国若发现机动车驾驶者有醉驾行为的话,一方面属于交通违章行为,另一方面也涉嫌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那现实中被逮着有醉驾行为的,此时醉驾是否要被拘留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这个问题。一、醉驾是否要被拘留醉驾要被拘留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酒后驾驶......


·赌博罪处罚金的规定
      现如今聚众赌博的事件频有发生,我们在过节或者日常生活中几人一起打牌都可能会涉及到赌博罪,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知道赌博罪处罚金的规定以及赌博罪的不同严重程度的惩处规定,让我们能够认识到自己是否涉及到赌博罪以及防止自己无故受到伤害。一、赌博罪处罚金首先赌博罪是必须被依法判处缴纳罚金的,罚金的幅度法律......


·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还要单独判刑吗
      我们都知道,绑架罪在我国处罚是比较重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如果绑架他人的过程中,不幸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时,这种情况下还要单独判刑吗?关于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请阅读下文。一、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还要单独判刑吗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


·毒品数量达到多少可以判死刑
      对于毒品犯罪,一般情况下在定罪的时候,对具体的毒品类型、数量是没有做出要求的。但在最后量刑处罚的时候,则必须考虑毒品的数量和类型才行。此时,最高的处罚为死刑,那通常毒品数量达到多少可以判死刑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毒品数量达到多少可以判死刑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


·寄养与收养有什么不同
      寄养与收养有什么不同一、寄养与收养有什么不同寄养与收养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成立、生效要件不同。寄养并不需要特别的成立、生效要件,一般而言,只需子女的父母与负责寄养的亲友协商一致即可;而法律对收养的成立和生效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符合实......


·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收回的规定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收回的规定有哪些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收回的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一、劳动仲裁的性质1、性质内容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


·未经债务人同意,债务转让合同效力有吗
      未经债务人同意,债务转让合同效力有吗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合同”在各个领域也越来越重要,但随之而来的还有许多纠纷和矛盾。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应当寻求律师的帮助,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利益。有朋友来问未经债务人同意,债务转让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呢?法......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相关内容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申请、强奸抢劫、诈骗、盗窃、职务侵占、持械暴力犯罪、毒品、死刑、贪污等辩护。★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南京刑事律师谈什么是取保候审......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为南京离婚人士提供专业的婚姻纠纷解决方案,包括: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暴力、婚姻继承、离婚律师费标准、涉外离婚等。南京离婚律师咨询解答婚姻家庭法律疑问,熟知南京市各级法院的离婚诉讼程序,善于处理离婚房产分割......


·威海各市区看守所地址、联系电话、导航
      威海市看守所在哪?威海市看守所怎么走?怎么去威海市看守所?威海市市区及市县区的看守所整理归纳如下:威海市看守所0631-5192918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市水务集团矿泉水公司文登市看守所0631-8452976文登区世纪大道168号/中邦天福国际度假......


·上海市黄浦区律师收费标准(最新)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代理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案件:3000-12000元/件。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


·私募基金资金流向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资金流向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一、什么是资金流向资金流向就是股市中的资金主动选择的方向。从量的角度去分析资金的流向,即观察成交量和成交金额,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在实际操作中是有方向性的,买入或卖出。资金流向的判断无论对于分析股市大盘走势......


·再婚老人遗产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大爷因未留有遗嘱,故其婚前财产作为遗产范围,应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老太虽然与张大爷均为丧偶再婚,时间也较短,但其仍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


·建筑工程项目分承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分承包方式有哪些?建筑工程项目分承包方式分包商与总包商都以法人的身份签署分包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益。由发包职能部门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承揽总包项目的分包工程,签定分包合同,在法律约束下,对分包商的激励、处罚、控制将与行政关系下的......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下班路上车祸,单位正在试用期中,事后才交上保险,请问单位对我
·刑事中不附带民事,单独提民事诉讼可否
·生二胎,我家有两个孩子,我家有两个孩子,我是哥哥还有个妹妹,我第
·是指从事故发生到我们打官司的时间吗?
·周律师你好,我姓白,我想咨询一下夫妻离婚如果两个人协商不了,
·孙律师你好我的合同是南京广乾护理院有限公司,当时是徐州沛县金
·失踪一年后的老人,现已发现在未开采的矿井找到尸骨,应该怎么处
·请问你委托执行案件吗?
·欠款法院如何执行san div
·在什么情况下小男孩会办给妈妈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